修改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书籍:中华民国史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74页(286字)
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在《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基础上修订而成,于1937年9月公布施行。
共十一条。规定以危害民国为目的,私通敌国,扰乱治安、为敌国或叛徒购办运输军用品、泄漏或传达政治军事秘密于敌国、破坏交通或军事场所、煽惑军人放弃职务、煽动他人私通敌国、造谣惑众动摇军心、以文字图画或演说为利于敌国或叛徒宣传者,均处以死刑。凡组织团体或集会者,处以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传播不实消息或动摇人心、未得政府允许而与敌国人民通信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规定,违犯该法者,不需经一般审判程序,由该区域最高机关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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