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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74页(638字)

①南京国民政府实行的一种地方基层政治制度。

国民政府于1929年9月明令各省限期举办保甲,以配合“剿共”。1932年颁发《鄂豫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施行保甲训令》及《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开始在革命根据地的外围国民党统治区内建立保甲组织。1934年南昌行营又颁发《整理保甲团队办法》六项,以严查户口为重点。1936年6月国民政府明令全国各省限期推行。

保甲编组以户为单位,设户长;十户为甲,设甲长;十甲为保,设保长。依“管、教、养、卫”的原则活动。

稽查出入境居民,实行“连坐法”;推行奴化教育;强制人民承担各种义务;修筑公路碉堡;摊派各种苛捐杂税;组织民团、壮丁队;搜捕革命者,镇压人民。1939年,国民政府实行“新县制”后,保甲长得兼保甲国民学校校长和保甲民兵队班队长。从而把政治、军事、教育结合在一起。

据1942年十六省统计,全国共建保三十七万九千六百八十一个,甲四百十一万八千四百十三个。对强化国民政府对基层政权的控制和对人民的统治起了一定的作用。②1933年12月伪满洲国国务院颁布。

规定:居民以十户为一牌,设牌长;一村为一甲,设正、副甲长;一个警察区为一保,设正、副保长。实行“连坐法”,牌内出现所谓“扰乱治安”的“犯罪人”,各户负有连带责任,并被课以“连坐金”。

组织“自卫团”,18至40岁的男子除公务员和残废者外,均为团员。企图借此实行所谓“匪民分离”,割断东北人民和抗日武装力量之间的联系,以稳定其反动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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