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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检察厅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83页(214字)

中华民国最高检察机构,北京政府与护法军政府设立。

和大理院相配设置,独立行使职权。设检察长一人,简任;监督总检察厅事务。

检察官二人以上。检察官的职权主要有:遵照刑事诉讼法或其他法令规定,实行搜查处分,提起公诉,实行公诉,并监察判决的执行;遵照民事诉讼法或其他法令规定,为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实行特定事项。总检察厅置书记处,分设文牍、统计、会计、庶务四科,各科设主任书记官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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