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85页(258字)
孙中山确定的中华民国建设程序的第三阶段。
按孙中山手订《建国大纲》规定,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全国有过半数省分达宪政开始时期,则开全国国民大会制订宪法。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国民政府于三个月内解职,授政于民选之政府。
但南京国民政府无意真正实行宪政,直至面临统治危机时,才被迫于1947年12月实施“宪法”。1948年3月,召开首届国民大会,形式上宣布“宪政时期”开始。
与此同时,却又公布《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在实际上取消了宪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