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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华教育基金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86页(325字)

1947年11月10日,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和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在南京签署。

主要内容是:在中国首都创设美国在华教育基金,资金由1946年8月30日在上海签署的《中美剩余战时财产出售协定》规定的,中国政府向美国政府交付的等于二千万美元之款项组成。该资金用于资助美国公民在中国境内之学校及高级学术机构内,或中国公民在美国以外之美国学校及高级学术机构内学习、研究、教授等教育活动,亦包括供给欲赴美国之美国学校及高级学术机构入学之中国公民之旅费。基金事务之管理与指导,由以美国驻华大使为主席和五个美国人组成的董事会办理,并受美国国务卿酌裁等。国民政府只可任命不超过五人的顾问,出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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