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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专卖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95页(267字)

国民政府为施行盐专卖而颁行的法令。

1942年5月26日公布。分通则、产制、收购、运输、销售、罚则、附则七章五十五条。规定盐之专卖权属于国民政府,专卖事业由财政部盐务总局办理,非政府或经政府许可,不得采制。产量、制法、盐质等均由政府统制管理,收购、运输、销售由专卖机关自办,必要时得招商代运或委托商运。

专卖机关于重要地点设立官盐场、盐仓和公卖店,负责分销,民用食盐实行凭证计口授盐,盐价概由财政部核定。并定有惩罚条文。10月5日,财政部又颁《盐专卖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强制推行专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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