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95页(244字)
帝国主义各国共同控制中国盐务的机构。
1913年1月,北京政府根据《善后借款合同》设立于北京。总所由中国总办一员、洋会办一员主管,监理所属机构盐务报告及表册等事。
各产盐地区设分所,由华员经理、洋员协理各一人负责,主管征收存储盐务收入。所有盐务进款之提用,需经总会办会同签字。
1927年上海设总所,各省设分、支所,1928年曾因新设机构无能而取消,1929年重又恢复。1930年后,盐务行政机关及缉私组织并入总所管理,1937年改为盐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