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401页(206字)
监察院为行使监察权而划分的管辖区域。
1933年6月,监察院分全国为十六个监察区。1935年4月,经国民政府核准,设苏、皖赣、闽浙、湘鄂、冀、豫鲁及甘宁青等七个监察区。后添设晋陕、新疆监察区。1941年全国增为十九监察区。各区内设监察使署,由监察院长提请国民政府特派监察使,行使监察职权。监察使得由监察委员兼任。
“行宪”后,全国改设十六监察区,区内置监察委员行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