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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使署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401页(242字)

依1928年监察院组织法规定,监察院长得提请国民政府特派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巡回监察,行使弹劾权。

迨监察区划定后,监察院于各区内设置监察使署。署内置监察使,得以监察委员兼任,承监察院长之命,综理全署事务。

除掌弹劾权外,并就本监察区内各公署、公立机关之设施及公务员之行为等事项,随时巡回监察。1936年规定任期二年,任内得由监察院调往他区巡回监察。

署下设总务、调查两科,置秘书、调查员、助理员等,协助办事。“行宪”后,改称监察委员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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