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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404页(413字)

19世纪40年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根据不平等条约,在中国通商口岸和其他合宜的地方强借一定区域为其直接管辖之地,是为租界。

1845年(清道光二十五年),英国首任驻沪领事巴富尔与苏松道宫慕久签订《上海租地章程》,据此在上海首建英租界。1848年,美国圣公会主教文惠廉(Bishop william J.Boone,1811-1864)也擅自在虹口一带建造教堂房屋,辟为美侨区。1849年4月,法国在上海建立了法租界。以后租界扩大到广州、厦门、天津、汉口、九江等地。

初期的租界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租界(Concession)而仅仅是外人居留地,中国政府对界内的行政司法有过问与干预权。1854年英、法、美等国在租界成立了拥有司法、立法和行政权的殖民机构——工部局,租界成为中国土地上的“国中之国”。

1863年9月,英、美租界合并为公共租界。1943年以后,租界在形式上陆续为国民政府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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