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水利、水电、库区管理单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99页(422字)
为了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内中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和各省(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已有9个民族自治地方对此制定了单行条例,分别是:互助土族自治县、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楚雄彝族自治州、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景东彝族自治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内容包括水库工程的概念、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及水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工作原则。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治理、综合利用的方针。对划定水库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做出规定;对设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的设置、工作职责、原则做出规定;对危害水库安全运行和水库效能的正常发挥的行为处罚惩治办法做出规定;对水库工程管理方面有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办法做出规定;对水库工程管理工作的违章违法行为的惩治办法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