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生态农业及农作物种子管理单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99页(372字)

为了促进生态农业的发展,加强水土保持,加强种子的管理工作,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及各自治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各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已制定的生态农业及农作物种子管理的单行条例主要有:《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丰宁满族自治县坝上生态农业工程管理条例》等。单行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对生态农业、水土保持、种子的概念解释,遵守条例的人员的范围,具体的管理部门的权限、职能、任务、原则、方针、政策,具体执行公务人员的要求,人民政府应给予的优惠性政策的具体体现,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在上一级国家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的职责,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奖罚规定,条例的解释权归属及相关的条例生效施行日期。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