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经济土地管理单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98页(455字)
为了开发和保护国土资源,从事土地、水、矿产、生物等国土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并从实际出发,坚持开发和保护并重,兼顾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单行条例。已有10个自治州、县对此制定了单行条例,它们是:海北藏族自治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海南藏族自治州、丰宁满族自治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甘南藏族自治州、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内容包括国土资源开发保护方针、原则、目标、规划;规定了国土规划的内容是自然条件和国土资源的综合评价,国土资源开发保护的任务和目标以及开发的规模、布局和步骤,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结构与布局及人口和城镇布局;概括性规定了国土规划的任务、目标和项目;针对资源保护规定,禁止毁林开荒,进行水利、交通、采矿、电力和其他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水土保持的条件;规定废渣、废物排放标准,保护野生动物和稀有植物资源的工作方针;还规定了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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