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民族教育单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98页(416字)

先后有4个民族自治地方颁布了有关单行条例,分别是:楚雄彝族自治州、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具体规定了管理体制、教育结构、学校管理、教育经费、教育工作者。针对管理体制规定了教育工作实行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民族工作主管,民族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配合的体制;并具体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州、县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州、县民族工作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能。在教育结构方面,对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制、规模、方针、教师配备做出了规定。针对教育经费做出了逐年增长和专款专用的规定,并对教师工资预算、教育经费的审计等方面做了规定。对教育工作者的选用、任务、考核、职业道德、资格评定做出规定。还规定了教育投入和对教育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给予奖励的条件,也规定了处罚的情况,包括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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