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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429页(400字)

以出售黄金回收法币来抑平物价的一项金融政策。

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颁布《金类兑换法币办法》《查获金类充奖办法》,以统一收购黄金,杜绝走私。1943年6月,为紧缩银根,平抑物价,国民政府取消上述禁令,实行黄金自由买卖政策。规定从五亿美元贷款中提取二亿美元向美国购买黄金,在国内市场出售。其交付方法:一为现货,由中央造币厂印成一、三、五、十两厂条,委托中国农民银行和中国国货银行挂牌出售;二为期货,指定四行二局发售黄金存单,半年为期,另有利息,存者到期持据兑换黄金。

截至1945年5月,共售出黄金现货一百十四万五千四百五十三两,期货存单百六十二万四千七百九十三两,两项总计回收法币约八百亿元。由于是高价出售黄金,而非定价兑现,结果助长了黄金投机,大小官吏、富商中饱私囊,物价依旧上涨,无法制止通货膨胀。

1947年2月国民政府停止出售黄金,黄金政策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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