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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455页(859字)

【生卒】:1886—1975

【介绍】:

湖北黄安(今红安)人。

原名贤琮,一名用威,字洁畲,号璧伍。18岁中秀才。1910年(宣统二年)毕业于武昌文普通中学堂。武昌起义爆发后加入中国同盟会,当选湖北支部评议员。

1912年任湖北军政府财务司总务科长。二次革命失败后,东渡日本,入东京日本大学攻读法律。

1917年毕业后回武昌办律师事务所。次年参加护法运动。

1919年后开始接受和宣传克思主义。

1920年参与创建武汉共产主义小组。

次年7月,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后回湖北建立和发展组织,曾任中共武汉地方委员会书记、中共湖北省委委员。

1924年国共合作后,以国民党联络员身份,领导筹建国民党湖北省、县党部,并任湖北省党部执行委员。1926年,在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候补中央执行委员。同年11月创办《汉口民国日报》,任经理。1928年去苏联莫斯科中山大学和列宁学院学习。1932年回国,入中央革命根据地,历任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即中央党校)副校长、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最高法院院长等职。1934年10月参加长征。

到达陕北后,历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处理陕北问题五人委员会书记、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代理主席。抗日战争爆发后,为参加国共谈判的中共代表团成员,并任中共中央长江局委员。1938年任国民参政会参政员。中共六届六中全会起当选历届中央委员。1945年代表中国解放区参加旧金山联合国制宪会议。中共七届一中全会起当选历届中央政治局委员。

抗战胜利后,为中共代表团成员之一,出席在重庆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宣传党的主张,坚决反对内战。1947年回延安,任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常委。1948年5月任华北联合行政委员会主任。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当选主席。又任中共中央财政经济部部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副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和代主席等职。

1975年4月2日在北京病逝。遗着编有《董必武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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