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469页(206字)
1920年,西南地方军阀和资产阶级改良派鼓吹联省自治和制宪救国。
湖南当局首先宣言自治。1921年3月20日,省府聘请十三人组成省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岳麓书院开会草拟。经全省投票公决,1922年1月1日公布。
全文共十三章一百四十一条。
规定湖南为中华民国之自治省,采用一院制,成立省议会;还规定了省政府之组织与权限等。但湘系军阀并不想真正实行宪法,不久退为“自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