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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483页(279字)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在全国推行的地方政治制度。

1939年9月公布《县各级组织纲要》规定县为地方自治单位,按其面积、人口、经济、文化、交通分为三至六等。受省政府监督办理中央及省委办事项。区署为县辅助机关,保、甲、乡、镇为县基层单位。并设县参议会、乡镇民代表会、保民大会、户长会议等机构。

贯彻“教养卫”原则,乡镇设中心学校,保设国民学校,乡镇保甲均设国民兵队班。原由省处置的税收改由县乡镇处置,作为自治经费之来源。

规定县乡镇保各长须经训练及格者担当;县长须为国民党员。新县制的推行,加强了国民政府对地方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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