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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490页(368字)

国民政府推行保甲制度,监视和镇压革命根据地人民反抗活动的特别法规。

1932年8月,由豫鄂皖“剿匪”总司令部公布施行。共四十条。

规定:“剿匪”区内各省县应划分若干区域,限期编组保甲,清查户口。保甲编组,以户为单位,设户长,十户为甲,设甲长,十甲为保,设保长。

甲长清查户口,按编定各户发给门牌。保长按月复查,区长按季抽查。

凡甲内每五户需共具联保连坐切结,互相监视有无“通匪纵匪”情事,若有违犯者,各户连坐。各保甲还需订立《保甲规约》,承担警戒、通报、筹设碉楼堡寨、修筑公路干线、守护桥梁电杆等任务。

并规定,保甲内住民有“勾结窝藏赤匪”者,除从重惩罚外,户甲长亦得处以拘留。该条例公布后,先在近革命根据地的区域内实行,1934年后在全国推行。1935年7月,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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