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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军方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504页(524字)

《关于军队整编及统编中共部队为国军之基本方案》的简称。

三人军事小组通过,1946年2月25日,由国民政府代表张治中、中共代表周恩来及美国顾问歇尔在重庆签订。其内容共有六条,主要为:一、国民政府主席为中国海陆空军最高统帅;但撤免中共所领导的部队的军官时,应由共产党提名补缺。

二、陆军的主要职责,在战时为保卫国家,在平时为训练军队,遇非地方警察及保安部队所能应付的骚乱时,最高统帅须经国府委员会同意,才能使用陆军。三、本协定公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全国陆军整编为一百零八个师,每师人员不得超过一万四千人,在此数内,中共部队编成十八个师。

四、在本协定公布后十二个月内政府应将九十师以外各部队复员,中共应将十八师以外各部队复员。上述十二个月复员完毕后的六个月内,政府军缩编为五十个师,中共军缩编为十个师,合计六十个师,编为二十个军。

五、在十二个月内,应编为四个集团军,每集团军包括政府军一个军,中共军一个军,每军三师。在十二个月后的六个月内,四个集团军应改编为独立的六个军,内中四个军各包括政府军一个师,中共军两个师,两个军各包括政府军二个师,中共军一个师,取消集团军。六、军事调处执行部为本协定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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