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75页(2764字)

指在社会经济活动的一定(或全部)范围内,人们普遍承认,并且实际共同遵守着的行为规范。

明确地将经济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的经济学理论有四大类,即克思主义经济学、制度学派、比较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他们分别有自己的、彼此不同的经济制度概念。由于比较经济学家的兴趣主要在于对不同的经济体制模式及其某一特定方面进行比较,而不是经济制度本身。因此,这里仅对其他三类理论的经济制度概念分别叙述。

马克思是第一个以社会的经济制度为研究对象的经济学家。马克思没有提出经济制度的概念,他是在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的范畴下来研究经济制度的。

他认为,人们只能在一定的社会联系中从事生产,人们在交往中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其中生产关系是决定其他各种关系的基础性的关系。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的总和称为社会的经济基础,与特定的经济基础相联系的国家、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等称为社会的上层建筑,二者共同构成一个社会的经济形态,或者说经济结构。

可见,马克思是从总体上来把握社会经济制度的,因此,他所注重的经济结构是阶级关系。

马克思认为,社会的经济制度具有历史相对性,人类社会是一个由低到高的发展过程,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类社会依次要经历的各个阶段。

推动社会发展和经济制度更替变化的力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它们的具体表现形式是阶段斗争。

由于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并且能够反作用于生产力和经济基础,因此,社会的发展就不是一个单纯的量变的进化过程,而必须经过革命的质的飞跃才能实现。评价一种经济制度的标准,是看它与生产力的关系是否相适应,即是促进还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马克思重点考察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但他着眼于整个人类社会,并且对资本主义制度与未来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制度作了系统的比较。马克思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等范畴并不只是经济学概念,而是经济学、社会学和哲学概念的统一。

制度学派(又称制度主义)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康芒斯(John R.Commons)提出,“制度的简单扼要的定义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它的作用在于对个体行动进行“抑制、解放和扩张”。他提出以“交易”作为分析经济制度的基本范畴。

他认为,经济制度包括人们的利益“冲突、依存和秩序这三种成分”,而交易是同时包含这三种成分的“最小的单位”。所谓交易不是实际“交货”那种意义上的对“物品的交换”,而“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对物质的东西的未来所有权的让与和取得”,是“所有权的转移”(康芒斯,1962,P.92、10、79、74)。

他把交易划分成三种类型,即买卖的交易、管理的交易和限额的交易。所谓买卖的交易,是指法律地位平等的独立主体之间的交易,也即通常所说的市场交易;管理的交易是指同一组织内部上下级之间用行政方式进行的交易;限额的交易是指在某个非个人的机构与所管辖范围内所有有关下属机构或个人之间的交易,这种交易不是针对某个特定的下属,而是对所有下属的一般性的规定。例如,由上级机构制定的政策、法规等,这些东西具体体现为经济变量时,就是对下属机构或个人的经济权利,财富或购买力的限额配给。

新制度经济学家(又称交易费用学派)普遍认为,经济制度是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行为规则。

需要区分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两个概念,前者是指一系列用来确立生产、交换与分配的基本的政治与法律规则,后者是指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规则。而制度安排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正式的制度安排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所谓正式的制度安排是指法律、政策、组织规则等有明确规定的行为规则,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是指意识形态和习俗等不成文的、观念性的行为准则。舒尔茨(T.W.Schultz)认为,经济制度的作用在于为经济增长提供某种服务,具体包括:降低交易费用、改变经济活动参与者之间的风险分布、使职能组织与个人之间建立收入流的联系、确立公共物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框架等。

由于每一类这样的服务都有需求,因而可以用供求方法来分析,并且将这种分析方法置于均衡分析的框架中(舒尔茨,1968)。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人们选择的结果,但是人们的选择又受着既存制度的约束。

如果存在着潜在的、在现行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得的利益,制度安排就可能被创新,即改变旧制度或者发明新制度。存在着潜在的获利机会意味着制度不均衡,其原因是:(1)由于社会科学的进步、与其他经济的接触、政府政策的改变等导致的制度选择集合的改变;(2)技术的改变;(3)人口与环境关系的变化等原因引起的要素和产品相对价格的长期变动;(4)其他制度安排的变化。

一项制度安排只有在创新的预期净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才会被作出。制度安排创新的形式,既有个人之间的自愿安排,也有政府安排,以及在这两个极端形式之间的广泛的半自愿半政府安排的形式。

一项制度安排的创新,究竟会选择哪种形式,取决于每一种形式的成本与预期收益,以及受影响的社会集团相对的市场力量和非市场力量的大小。

参考文献:

科斯,1990,《企业、市场与法律》(论文集),上海三联书店。

L)avis,,Lance and North,D.C.,1971,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American Economic Growth,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康芒斯,1962,《制度经济学》上册,商务印书馆。

林毅夫,1991,《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

马克思,1972,《〈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1975,《资本论》,人民出版社。

Schultz,T.W.,1968,Institutiions and the Rising Economic Value of Man,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e Economics,50 Dec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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