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102页(3092字)
财产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是指人们在对物质财富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它体现了附着于物之上的人的权利。
经济学意义上的财产必然与财产权利相联系,它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脱离了财产权利,财产就无所谓财产,而只是物。
在对财产的认识上,存在着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财产固然涉及人与物的关系,但财产本身并不就是这种关系,而是这种关系的客体,有其独立性。不能否认,财产本身确实是一组物,是不同于人这一主体的客体(虽然人在历史上也曾经充当过这种客体,奴隶社会中奴隶就是奴隶主的财产,但这只能说明在奴隶主眼睛里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具,是物,而不是人——奴隶主那样的人)。
如果定位财产为物,就使财产这一概念失去了意义。之所以界定财产,就是要通过物来研究其背后的人与人的关系。社会性是财产的主要属性,随着历史的发展,财产的外延也在不断变化着。
原始社会中,由于生产力水平极低,人以血缘为纽带结合为氏族公社,共同劳动,平均分配和消费,形成朴素的集体主义观念。
氏族内部的生产和生活资料是共有的,个人没有私有财产。
所以在原始社会的氏族或由氏族公社结成的部落中,只存在公共财产,私有财产还没产生。这是与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它要求聚合起所有的力量,来抵御自然的威胁,维持人类的生存。
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财产公有随着奴隶社会的来临而消失了。
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占有一切生产资料,并占有奴隶及其劳动成果。人类在从原始社会的野蛮时代迈向文明时代的时刻,采取了最野蛮的方式,即彻底剥夺一部分人,使其成为另一部分人的财产,并在此基础上促进生产的发展。
奴隶制生产方式遭到了奴隶的强烈反抗,在奴隶起义的推动下,封建社会代替了奴隶社会。
封建社会较之奴隶社会的先进之处就在于他给予了劳动者一定的自由,劳动者可以拥有一部分自己的财产,进行再生产和维持生存。
封建制生产中,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它掌握在领主或地主手中,农民(农奴)必须依附于土地才能生存,所以他们必须向领主或地主缴纳地租,剩余品才为自己所有。封建制度下,农民实际上并不拥有财产,他们与财产的关系是间接的,即通过地主来实现的。
资本主义社会消除了一切超经济强制,劳动者有人身自由,但同封建社会一样,他们不占有居社会主导地位的生产资料——这在封建社会是土地,而在资本主义社会是资本。所以马克思称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劳动者为无产阶级——没有财产的人。
可以看出,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财产是不断变化的。曾经作为财产的奴隶,在现代社会已经不是财产了,而原本并不是财产的土地,却由于人口的增多变得稀缺,成为财产。财产的历史变迁充分体现出其社会性。
应当指出的是,财产是与生产相联系的。
这里实际上涉及这样一种倾向,即将所有为某一主体所拥有的物都视为财产。从这个角度出发,来分析历史上的财产变化时,往往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即除了奴隶社会之外,原始社会之后的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中,地主和农民与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都是财产的拥有者,只不过其数量有所差异罢了。
这种结论实际上背离了对财产的定义,因为它没有体现出社会物质财富后的社会关系。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把握住一点,即财产是与生产直接相关的。
正如马克思所说:“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马克思,1979,P.491)
财产概念比较笼统,因而在经济学中较少使用。
对物的概念主要是用“生产要素”、“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劳动工具、劳动对象”来表述的,对财产的研究也主要是通过这些具体的“财产”概念来进行。这里值得提到的是制度经济学及其后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流派——现代产权经济学对“财产”的研究与界定。
在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康芒斯(J.R.Commons)那里,对财产的认识,存在着两种相互矛盾的看法。
一方面他说:“财产的真实拥有只是一项‘权利’、‘利益’或‘所有权’”,(1971,P.487)“财产是对于稀少或预期稀少的自然物质供个人使用而加以专擅管制的要求权”(1971)。可以看出,康芒斯认识到财产是与财产权利相联系的,并对这种权利的客体进行了界定,即具有稀缺性的物质。这是物成为财产的一个必要条件。
如果分析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物质,会发现其中一部分对人非常有用,且为人们所必需,但它们却不具有稀缺性,同样土地曾在一个时期不是财产,那时的土地相对于人的需求来讲是非常丰富的。但当这种情形变化时,土地就成了财产。
由此可以看出,稀缺性是行使财产权利的基础。另一方面,康芒斯说:“我回顾从约翰·洛克到今天的这些正统派经济学家,发现他们主张两种相矛盾的财富的意义,就是:既说财富是一种物质的东西,又说它是那种东西的所有权。”(1962,P.11)这似乎又表明,康芒斯把财产本身作为物与财产作为权利相区分,以为它们是两回事。与其第一种认识相联系,我们发现,康芒斯自己实际上也没有脱离“从约翰·洛克到今天的这些正统派经济学家”的行列。
现代产权经济学家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流派,认识到财产不限于人们通常理解的实物形态的财产,德姆塞茨(H.Demsetz)说:“一组产权常附着于一项物品或劳务。”(1990)这是与现代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
知识和信息在现代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们作为无形物与有形的土地、资本一样都是财产,都有财产权利的保护问题。
现代产权经济学是把财产作为其研究的基础,因而对财产的研究只作前导性的论述,没有把财产作为主要的理论范畴,偶尔使用也是没有明确界定其内涵和外延。
大致说来,产权经济学的研究中贯彻了把财产作为社会关系的体现的思路,承认财产是与财产权利相联系。张军说:“财产的通常用法是指产品本身,这种用法时时导致对这一概念的误解,因为财产是操纵一项实物的排他性的权利。财产是一种权利,这意味着财产是人类之间的一种基本关系,而不是人与事物的关系。”(1994,P.25)
简单地说,财产可分为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它们分别与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生产资料私有制相联系。
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财产为掌握生产资料的阶级所独有,另一个阶级是无所谓财产的(这里我们继承了马克思对财产的认识,将它与生产条件相联系)。而在公有制社会中,财产也是公有,私有财产意义上的财产被取消。
参考文献:
康芒斯,1962,《制度经济学》中译本,商务印书馆。
德姆塞茨,1990,《关于产权的理论》,载《社会阶级体制比较》1990年第6期。
马克思,1857,《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