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收入初次分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153页(3075字)

国民收入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通过一定的机制把国民收入分解成不同经济主体收入的过程。

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中,国民收入分配明确划分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过程,该分析最早出现于前苏联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以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社会,按照社会主义的经济规律,有计划地分配社会产品。国民收入最初是在创造它的那些部门中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

……在国民收入的继续的再分配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国家预算,把一部分国民收入变为非生产部门及其工作者的收入。”

我国经济理论界长期以来基本上沿袭了前苏联教科书的分析范式。

认定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在创造它的物质资料生产部门中进行的分配,是对物质资料生产企业创造的净产值的直接分配。由于社会主义企业存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基本形式,所以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也就主要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物质资料生产企业内部进行。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所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为三部分:即国家以税金或利润的形式集中的净收入;用于企业发展生产、举办集体福利事业和奖励先进职工的企业基金;分配给本企业职工的工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为四部分:国家以税金形式集中的纯收入;上缴给主管部门的合作事业基金;企业留下的企业基金;本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

归纳起来,社会主义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形成国家集中的纯收入、企业收入和生产劳动者个人收入等三种基本原始收入。

上述对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界定,是否准确地描述了传统经济体制下收入分配关系姑且存而不论,但我们必须指出,用它来描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民收入分配关系显然是格格不入的。首先,上述对分配关系的描述是以国家作为分配过程的惟一主体为暗含前提的,这一前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并不成立,不要说在非国家所有制企业的收入分配中,国家作为外在性主体完全无权参与,更不用说独揽初次分配大权了,就是在国家所有制企业中,国家也只是作为生产要素所有者之一参与收入的初次分配。其次,把国家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主体所取得的利润和国家作为行政主体所取得的税收混为一谈,严重混淆两者之间所体现的完全不同的分配关系。

第三,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是以市场机制还是计划机制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收入分配过程不过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的资源配置过程,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采用行政性指令计划来进行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已经完全没有可能性了。第四,只承认狭义的物质资料生产部门是国民收入惟一创造者的传统观念已经明显没有说服力,生产劳动或生产部门的外延必须拓宽。

任何经济范畴都必须是对客观经济现实的一种理论概括,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范畴是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民收入分配关系的理论概括。我们已经指出,照搬这两个范畴来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民收入分配关系是行不通的,那么,我们是放弃这两个范畴呢还是有必要对两者的内涵和外延根据新的经济现实进行重新界定呢?有的学者倾向于后一种选择。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收入分配关系已不是一个单一的过程,而是一个在不同领域进行、由不同类型的经济主体参与和受到不同经济机制调节的复杂过程。为了能够更好地理解这一过程,我们仍然有必要以参与主体、经济利益关系和经济调节机制为基本依据,将国民收入分配关系划分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过程。

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指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把国民收入分解为工资、利息、利润和地租等生产要素报酬的过程。显然,这里对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界定完全不同于传统经济理论。

首先,初次分配领域并不限于传统狭义的物资资料生产部门,而是包括直接面对市场为市场提供产品和劳务的所有经济部门。其次,初次分配参与主体都是作为某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而取得参与资格的,他们的关系不是国家、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纵向分配与被分配的关系,而是一种独立经济主体之间的平等的交换关系。

在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经济中,国家或政府也仅仅是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通过平等的交换关系来参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第三,初次分配过程中并不存在计划机制或行政机制的直接作用,而是通过生产要素市场上供求、竞争和价格的相互作用,即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节来实现的。

第四,初次分配的结果所形成的是不同要素所有者凭借其要素所有权而取得的,表现为工资、利润、利息和地租等基本原始收入。

我们上述对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界定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基本前提之下的,只要我们承认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我们就只能这样来界定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这是因为:(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为地把初次分配领域限定在物资资料生产部门是不符合分配关系的现实的,也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不管是物资资料生产部门还是非物资资料生产部门,它们都可以通过向市场提供产品和劳务来取得自己的经营收入,并按交换合同来分配这些收入,把其中的一部分界定为初次分配而把另一部分界定为再分配完全没有任何意义。(2)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生产要素进行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既是一个客观事实,又是一个基本原则。

在社会主义社会,虽然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了资本主义私有制而占据主体地位,但国家或政府并不是全部经济资源的惟一的所有者,且不说劳动力资源仍然具有个人所有的性质,就是其他物质资源也存在多种所有制形式,而且即使实现了单一的公有制也不等于消灭了所有制,只要所有制仍然存在,它就必然要求得到经济上的实现,即必然要求在收入分配中得到体现,离开要素分配原则来谈论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只能是对现实经济利益关系的一种粗暴的歪曲,就必然割断生产要素占有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否定独立经济主体的存在,否认市场经济的存在。试想,如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没有工资,资金没有利息,土地没有地租,经营者没有利润,那还叫什么市场经济呢?(3)至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机制进行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则更是不言自明的。如前所述,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不过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既然我们承认要以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当然也要承认市场机制是国民收入分配的基本手段。从经济资源所有者的角度来看,在市场上各类经济资源的所有者自主地决定自己的经济资源是否投入生产,以什么样的规模和方式投入生产,以及投入到哪个生产领域的问题,而决定这些问题的根本动因是经济主体在投入经济资源之后能获得多少收入。

从企业市场经营行为的角度来看,企业在从事生产之前,必须通过市场取得生产要素,企业的产品和劳务生产出来之后,也必须通过市场才能实现,这种取得生产要素和出售产品的过程,从一个角度来看是交换过程,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就是收入的分配过程。

参考书目:

谷书堂,1993,《社会主义经济通论》,人民出版社。

厉以宁,1986,《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商务印书馆。

张元元等,199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暨南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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