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支配收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152页(2023字)

既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也是一个统计指标。

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个人可以支配的全部收入,它是个人收入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非税支付以后可用于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收入,故也称个人可支配收入(Disposable Personal Income)。

可支配收入是国民经济核算体系(The 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简称SNA)中的一个重要指标。SNA是由联合国制定的,西方各国执行的国民经济账户体系,它主要是对国民收入进行核算,并建立相互联系的国民生产总值(Gross National Product,简称GNP)、国民生产净值(Net National Product,简称NNP)、国民收入(National Income,简称NI),个人收入(Personal Income,简称PI)和个人可支配收入等若干指标的核算体系。

GNP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所生产的最终产品(包括产品和劳务)的市场价值的总和。

这个总量,在生产方面表现为整个国民经济新增加的产品和劳务价值的总和,在分配方面表现为生产要素所有者得到的各种收入总和;在使用方面表现为个人、企业和政府,为了消费和积累,购买产品和劳务的支出总和。NNP是指一个国家和地区一定时期内新创造的价值,即GNP扣除生产过程的资本消耗(即折旧)以后的价值;NI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报酬的总和,即工资、利息、租金和利润的总和,它可通过NNP扣除企业间接税和企业转移支付求得。

PI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个人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它等于国民收入减去公司未分配利润、公司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加上政府转移支付。个人可支配收入(简称DPI)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个人可以支配的全部收入,它是PI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非税支付之后的余额。

GNP、NNP、NI、PI、DPI之间的关系可表现如下:

NNP=GNP-折旧

NI=NNP-间接税

PDI=PI-(个人税+非税支付)

长期以来,我国采用了由经互会提出并概括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一般称为东方核算体系(简称MPS),并据此计算可支配收入。

它是指国民经济各部门(包括居民集团)当年形成的、可以作各种消费使用的那一部分收入,它来源于当年创造的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由于该社会产品是指物质产品,不包括劳务;该国民收入是指物质生产部门新创造的价值,不包括劳务价值。因此,MPS中的可支配收入和SNA中的个人可支配收入在统计口径上是不一样的。

基于国际比较的需要,自1990年以来,我国也采用了SNA来对国民经济进行核算,并据此计算可支配收入。由于可支配收入是指用来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收入,因此它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志。

由于可支配收入来源于国民生产总值,在正常情况下,可支配收入和国民生产总值之间存在着比例较稳定的关系,因此,可支配收入多少也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低的主要指标。

可支配收入的科学统计与核算,始于20世纪30年代。

加拿大1925年开始了可支配收入的统计,德国1929年开始了可支配收入统计。1940年前,英国、美国和法国的官方统计机构在统计国民收入的同时,也统计可支配收入。

但是,上述国家对可支配收入的统计在方法和内容上并不完全一致。联合国为了促进和协调国民收入和可支配收入统计,于20世纪50年代建立了一个国际的经济和统计专家小组,由英国剑桥大学斯通(J.R.N.Stone)教授任主席,该小组在总结各国的实际经验的基础上,于1962年研究出一个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1968年由联合国统计专家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一个新的《国民经济账户体系》,西方各国广为采用,可支配收入统计和该指标使用也就越来越普遍了。

参考文献:

上海财经大学统计系,1982,《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

李普民,1993,《外国经济学家辞典》,海天出版社。

钱伯海,1990,《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统计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宋承先,1986,《当代西方经济思潮》,湖南人民出版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