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158页(2420字)
是从西方国家引进的一个法律术语。
一般认为,公司的历史始于16世纪末、17世纪初荷兰和英国的特许贸易公司。英国在1554年至1680年间相继建立了49家贸易特许公司,其中最为着名的是1600年获得英国女王伊丽莎白特许建立的英国东印度公司。这一期间,荷兰也建立了不少特许公司,其中着名的荷兰印度公司于1602年建立。对此,也有一些不同看法,“它的萌芽形式早在15世纪中世纪后期就已经出现了”(吴敬琏,1994,P.175)。
有人认为“公司组织的原始形态最早萌芽于中世纪意大利地中海沿岸的威尼斯、热耶亚比萨,以及佛罗伦萨和米兰等城市”。具体是怎样演化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的,史学家们意见有分歧。
股份有限公司产生的具体历史,有几种不同的说法。一种说法认为,股份有限公司起源于1407年意大利的基诺亚市圣基倭银行(S.giorgio)的创立及16世纪末米兰市仿照圣基倭银行创立的Ambro-Sius银行。1895年德国学者黎赫曼(Lihmann)出版了《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史》一书,认为股份有限公司起源于17世纪初荷兰及北欧诸国所设立的殖民公司(邓荣林,1987,P.15)。
公司的广泛采用是产业革命以后的事情。由于西方各国的产业革命发生时间先后不一,因此公司得以大发展的时间也不尽相同。18世纪60年代,英国就首先发生了产业革命,之后,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开始在一些产业部门采用并逐步得以推广。
美国的产业革命比英国晚30年,但公司的发展速度相当快,到19世纪末,公司在美国也已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日本的产业革命开始于明治维新时代,明治20年前后,是日本公司大发展的时期。
我国公司最早是在19世纪鸦片战争和五口通商以后,由外国资本在我国首先建立。清政府和我国民族资本创办的公司是在18世纪60年代后才开始的。
新中国的公司于50年代开始建立,60年代中期和80年代曾有过几次组建高潮,但也有过几次波折,90年代以来得到了稳定发展。目前,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在我国已经很普遍,但尚未起到主导作用。
从历史上看,公司的类型比较多,单以法律形式划分就可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五种,其中最重要的是有限公司(又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国外对这两类公司叫法上有所不同。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将有限公司称为“私人公司”或“封闭公司”,将股份公司称为“公众公司”;在日本,将有限公司称为“有限会社”,将股份公司称为“株式会社”。由于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所以笔者把这两类公司称为现代公司。现代公司的产生,可以认为是在1841年10月5日美国铁路发生严重撞车事件后于1852年成立西部铁路公司时开始的经理人员革命后。美国经济学家钱德勒认为:“在1850~1960年期间,美国铁路公司成为‘第一批现代工商企业’”(钱德勒,1987,P.46)。
而现代公司的大发展是在“19世纪80年代,美国企业通过横向一体化和纵向一体化,主要是纵向一体化,形成了一大批把大规模生产和大规模销售结合起来的大公司”(吴敬琏,1994年,P.183)。
现代企业与以前所谓的公司相比较,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们下面要谈的公司的含义,是就现代公司而言的。
那么,什么叫公司?各国公司法都对此作过界定,国外和我国的台湾省一般将公司叫为:“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叶林等,1992,P.4)。我国《公司法》虽未对公司的概念作专门的定义,但对公司的范围、性质和内容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实际上也就回答了什么叫公司。
《公司法》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的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指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第五条指出:“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六条还指出:“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公司具有什么特征?经济学者们对此有不同的表述。叶林等认为:“公司具有企业的一般属性”。“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必须依法成立”,“公司是社团法人”(叶林等,1992,P.4~8)。邓荣林认为:“公司是企业”,“公司是法人”,“公司是联合体”(邓荣林,1987,P.2~8)。
吴敬琏认为:“公司制的鲜明特点:第一,公司是一个具有独立财产和独立生命的法人组织体,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的责任以他投入公司的股本为限。第二,公司不是由业主直接经营,而是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由专职经理人员经营管理(吴敬琏,1994,P.215)。
所谓公司的特征就是公司与非公司相比的不同点,即公司制具有的独特的标志。单业主企业、合伙企业和国营企业都叫企业,所以“企业”不是公司的特征。工厂制的国有企业是法人,非企业性质的事业单位也是法人,所以“法人”不是公司的特征。总厂、联营厂等也是联合体,所以“联合体”也不是公司的特征。
公司的特征应是:(1)拥有法人财产权;(2)有限责任制度;(3)法人治理结构。
参考文献:
吴敬琏,1994,《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天津人民出版社。
邓荣林,1987,《工业公司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叶林等,1992,《当代中国公司实务》,中国物资出版社。
钱德勒,1987,《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中的经理人员革命》,商务印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