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人业主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159页(2486字)

又称业主制或独资企业。

指业主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而出资兴办的并由业主自己直接经营的企业。业主享有企业的全部经营所得,同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在法律上为自然人企业,不具法人资格。

单人业主制包括以自己或家庭劳动为基础的个体企业和以资本经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企业主企业。

克思称前者为“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称后者为“资本主义私有制”(马克思,1975)。我国法规和政策也据此将其划分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独资企业。

个体工商企业即小生产者和小经营者企业,是最古老、最简单、最初始的企业形式,其出资者、经营者、劳动者是合一的。企业主企业(私营独资企业)则是在个体企业的基础上产生的、所有者与生产者相分离而所有权和经营权仍掌握在企业主手中的企业制度。

企业主企业曾经在资本主义初期占据支配地位。

在当今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包括这两种产权制度的单人业主制虽不占支配地位,但仍广泛存在于小企业中,如“美国的单个业主企业就约占了企业总数的80%,但大多是小企业,只占总销售额的14%”(唐纳德·W·莫费特,1983)。

随着经济改革的进展,我国的个体工商户与私营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得以恢复和确立,从而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得到迅速发展,并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我国有关法规与政策曾先后以雇工7人以下,8人以上作为区分个体工商户与私营独资企业的标准,对此,在国内理论界与法律界中,有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如果这个标准是判定企业开始占有剩余劳动的惟一依据,那么,在社会生产已经比较现代化的今天,企业经营规模已不再像商品经济初期那样,主要表现为劳动人数的多少。

就自然人个人投资的法律特征而言,个体工商户与私营独资企业是完全相同的企业形式,有相同的法律特性:一是业主人数的单一性。这是单人业主企业区别于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的基本属性之一。合伙制和公司制无论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都具有多数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内容,这就与单人业主制的个人投资、个人控制、一切利益与风险由业主个人承受的经营形式形成鲜明对比。二是业主自然人法律地位的惟一性,即单一业主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社会组织。

各国的立法和司法一般都是将独资企业确认为自然人个人投资经营的法律形式。尽管自然人以外的国家或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也常有单独投资经营的情形,一般不被视为本来意义的独资企业,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通常称之为“一人公司”,这种“一人公司”一般都具有法人资格。

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也称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有的具有法人资格,有的则不具法人资格,如我国一部分原来国家投资的传统全民所有制企业就是由国家负盈亏并负无限责任的非法人组织形式。我国《公司法》把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例来规范,实质上就是把它作为“国有一人公司”,而不是作为传统的自然人独资公司来看待。三是企业资产与个人财产的合一性。即企业资产与业主的私人财产实质上是混合一体的。个体企业尤为明显,企业资产与个人财产不仅不存在任何界限,甚至缺少必要的核算。尽管在形式上私营独资企业业主的直接收入是额定的,并通过簿记形式加以表现出来,但同个体企业一样,企业的全部资产的性质仍然是业主的私人财产,其私人消费财产、额定收入同企业资产之间并无实质性界限,生产经营收入或企业盈利可以直接转化为业主的私人消费财产,也可以把业主的私人消费财产直接用于企业的投资。

四是财产责任的无限性。企业负债等于业主个人负债,如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业主要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而不仅以其投资于该企业的财产对债务负责,即由个人承担无限责任。

在单人业主制中,对自然人出资是否应有民事能力,各国立法规定不同。有两种立法体制:(1)多数国家对出资人的行为能力不加限制,只要具有权利就可以充当独资企业出资人。

(2)另一种则要求出资人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中国是国际上实行这种立法体制的为数不多的国家之一。在中国,业主制企业从业人通常是指法律许可的,并具有经营能力或者从业能力的公民(贺同新,1995)。

单人业主制作为一种自然人企业制度,由于个人出资、个人经营,并归个人所有,因而业主必然会精细核算、尽量节省投入、扩大产出,其企业内部资源的利用效率、运作效率和积累速度都会是很高的,这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初期表现出极高发展速度的微观基础。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个体、私营经济得以较快发展的企业制度原因。“但在企业发展方向的选择上,对市场动态的反映上以及应变能力上,却存在着相当大的制度缺陷。这是因为企业主的利益和意志,主要集中于‘惟利是图’,从而极容易‘利令智昏’,不能不失之于盲目和不顾社会后果而同社会资源配置优化的要求产生极大矛盾。”(李木盾,1994)而且,单人业主制的致命缺点是个人财产限制了企业的资产规模而与社会化大生产不相适应。公司法人制度则能弥补自然人制度的缺陷,所以才能够代替自然人企业成为近代、现代市场经济中占支配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

参考文献:

马克思,1975,《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

[美]唐纳德·W·英费特,1983,《经济学字典》,厄斯维尔科学出版公司,英文版。

傅大中主编,1993,《市场经济博览》,中国物资出版社。

江平主编,1995,《商法全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贺同新等主编,1995,《现代企业制度全书》,红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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