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184页(1699字)

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形式,即指商品买卖时的延期付款和货币的借贷关系。

信用是从属于商品货币关系的一个经济范畴。虽然早在原始社会就存在借贷行为和借贷关系,但由于当时的人们互相借贷是不计利息的,贷者并不想从借者那里获得什么利益或报酬,因此,原始社会时的借贷行为和借贷关系并不是信用和信用关系。

只有在商品货币经济存在的条件下,借者和贷者都考虑自身利益时,即借贷变成了有条件的借贷,必须偿还和支付利息,这种有条件的借贷行为是信用。

信用是一个古老的经济范畴。早在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皇帝汉穆拉比就编制了一部法典,其中从第89条到第119条,大部分是关于债务的法律条文。如其中第89条规定,贷谷的利息达本金的1/3,贷银则达1/5;第113条规定,债权人不得在不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取走谷物抵债,等等。

如此详尽的规定,说明债务关系在当时已有很长时期的发展了。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也有不少关于借贷的记载。

如公元前300年,孟尝君在自己的封邑“薛”放债取息,作为奉养3000宾客的财源之一。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信用形式是高利贷。那时流通的货币是金属货币,货币的数量有限,从而高利贷的供给也是有限的。而贷款的需求,无论是农民小生产者,还是统治阶级,对比起来都很大。

这种供求对比情况决定了高的利率水平。如旧中国,借贷习惯按月计息,月息3分,不计复利,年息高达36%。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动摇了高利贷垄断地位。一方面商品货币关系的极大扩展,使各种各样的经济行为主体都会或此时或彼时,或多或少有闲置的货币,从而形成大量的货币资本供给。同时,迅速增长的货币需求也由于发展的信用关系不断创造出信用流通工具而得到满足。但是在丧失了垄断地位之后,高利贷并未消失。

一国中的经济落后领域,落后的国度,仍然是高利贷的活动地盘。

1.银行信用。

银行以货币形态对企业提供的信用,银行作为信用中介人,一方面以存款方式集中社会上的闲置资本和各阶层的货币,另一方面又以贷款的方式把这些集中起来的资本,贷给企业用于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由于其灵活调节功能,银行信用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信用的主要形式。

2.国家信用。国家直接以债务人或债权人的身份进行的借贷活动。

在国内的基本形式是发行公债和国库券,以及抵押信用证书等。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以债权人的身份出现,如运用财政资金对垄断企业贷款。在现代社会,国家信用主要是指国家的负债。

3.消费信用。

指对消费者个人提供的,用以满足其消费方面的货币需求的信用。消费信用主要有“分期付款”和“消费贷款”两种形式。消费信用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促进消费商品的生产与销售,甚至在某种条件下也可以促进经济的增长。消费信用在促进新技术应用、新产品推销等方面都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当然在一定条件下,消费信用也会对经济发展产生消极作用。如有可能促使物价上涨等。

4.国际信用。国际资本流动,形式多种多样,有出口信贷、银行贷款、债券发行、政府贷款、国际租赁、补偿贸易、股权式合营企业、契约式合营企业以及外商独资企业等等。

信用在经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促进了资本在各部门之间的转移和利润率平均化。在信用的基础上信用流通工具广泛使用,还广泛实行转账结算等,从而加速了商品流通和资本循环,节约了现金使用,节约了流通费用。

参考文献:

刘金章主编,1987,《金融手册》,辽宁人民出版社。

黄达主编,1992,《货币银行学》,四川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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