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赋转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195页(3161字)

税赋转嫁也称税负转嫁,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税负转嫁包括税收负担转移与最终归宿两个部分。狭义的税负转嫁仅指纳税人把税收负担转移给他人(负税人)的过程。对税负转嫁与归宿问题的讨论最早出现于17世纪的英国。

但是,将税负转嫁提高到理论高度,作为一个重要的财政税收理论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则始于18世纪法国的重农学派,而后逐步成为西方税收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形成了许多不同的观点和学派。

大致可分为绝对转嫁论和相对转嫁论。前者对税负转嫁问题作出绝对的结论,或认为一切税收都可以转嫁,或认为只有某些税种可以转嫁,其他税种无论什么场合都不能转嫁。

此观点盛行于19世纪中叶以前。后者对税负转嫁的问题不作绝对的结论,而认为税收是否转嫁及转嫁程度怎样,要因税种、课税商品性质、供求关系以及其他经济条件的不同而异。有时可以转嫁,甚至可以完全转嫁出去,有时则不能转嫁,或只能部分转嫁,也就是认为税收的转嫁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这一观点盛行于19世纪中叶以后,并且在目前的西方税收学界广为流行,依然占统治地位。

现代西方税收学把税收分配的影响划分成“税收冲击”、“税负转嫁”和“税负归宿”三个阶段。所谓“税收冲击”,是指税收的征收点或最初纳税人。

他们认为,税负转嫁的程度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税收形式,二是商品的供求弹性。就税收形式来说,直接课之于商品的税,即间接税,易于转嫁;而直接课之于纯收益或个人收入的税,即直接税,则不易转嫁。

就商品的供求弹性来说,如果商品的供给弹性较小,需求弹性较大,则税负转嫁出去的份额较小;如果商品的需求弹性较小,供给弹性较大,则税负转嫁出去的份额较大。

按照经济交易过程中税负转嫁的不同途径,西方税收学界把转嫁归纳为如下五种形式:(1)前转。亦称“顺转”或“向前转嫁”。即纳税人将其所纳税款,通过提高商品或生产要素价格的方法,向前转移给商品或生产要素的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负担。

一般认为,这种转嫁形式是税负转嫁最典型和最普遍的形式,多发生在商品和劳务课税上。例如,在产制环节对消费品课征的税款,产制厂商就可以通过提高商品出厂价格,把税负转嫁给批发商,批发商再把税负转嫁给零售商,最后零售商又把税负转嫁给消费者。

也就是说,消费者必须付出包括部分税收或全部税收在内的价格购得商品或劳务。所以名义上的纳税人是商品或劳务的出售者,实际的税收负担者是商品或劳务的消费者。(2)后转。亦称“逆转”或“向后转嫁”。

即纳税人将其所纳税款,以降低生产要素进价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等方法,向后转移给生产要素的提供者负担。这种转嫁一般是由于市场供求条件不允许纳税人以提高商品销售价格的办法,向前转移税收负担所致。例如,在零售环节对某种商品课税,但该商品零售价格因市场供求关系难于提高。这时零售商便不能通过提高商品售价把税负转移给消费者负担,而只能设法通过压低进货价格把税负逆转给批发商,批发商再逆转给产制厂商,产制厂商又通过压低原材料价格、劳动力价格(工资)或延长工时等办法,把税负转嫁给原料供应者和雇佣工人。

所以,名义上的纳税人是零售商或产制厂商,但实际税收的负担者是原料供应者和雇佣工人。(3)散转。亦称“复转”或“混转”。即纳税人将其所纳税款,既向前转嫁给商品的购买者负担,又向后转嫁给生产要素的提供者负担。西方税收学界强调指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税收无论是向前转嫁还是向后转嫁,转嫁的程度要取决于许多经济因素和经济条件,有时可以把税款全部转嫁出去,有时则只能把一部分税款转嫁出去。有时税收的转嫁表现为纯粹的前转或后转,但更多的则是同一笔税款,部分通过前转转移出去,另一部分则通过后转转移出去。

所以,对税收在形式上的前转或后转,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而不能作出武断的解释。(4)消转。

亦称“税收的转化”。即纳税人对其所纳税款,既不向前转嫁,也不向后转嫁,而是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改进生产技术等方法,补偿纳税损失,使支付税款之后利润水平不比纳税前减少,从而使税负在生产发展和收入增长中自行消失。消转与一般意义上的税负转嫁不同。后者是指纳税人把税负转移给他人(负税人)。

而在前者情况下,纳税人并未把税负转移给他人,也没有特定的负税人。因而严格地说,它是一种特殊的税负转嫁形式。(5)税收资本化。亦称“资本还原”。即生产要素购买者将所购生产要素未来应纳税款,通过从购入价格中预先扣除(即压低生产要素购买价格)的方法,向后转嫁给生产要素的出售者。税收资本化主要发生在某些资本品的交易中。例如,政府征收土地税,土地购买者便会将预期应纳的土地税折入资本,将税负转嫁给土地出售者,从而表现为地价下降。此后,名义上虽由土地购买者按期纳税,但实际上税款是由土地出售者负担的。

因此,土地税和土地价格的关系经常表现为:土地税增加,地价必将下降;土地税减少,地价必将上升。税收资本化同一般意义上的税负转嫁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是将每次经济交易所课征的税款,通过各种途径随时予以转移,前者则是将累计应纳的税款作一次性的转移,所以,它实际上是税收后转的一种特殊形式。

中国社会主义税收理论中长期没有税负转嫁之类的概念。

只是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税负转嫁问题受到理论界的重视,并且展开了一些讨论。

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税负转嫁是资本主义税收分配中特有的现象,是资本主义国家对劳动者进行超经济剥削的隐蔽形式。社会主义税收作为国家有计划分配社会产品的手段,不可能有此现象。尤其是因为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价格主要是由国家确定的,税收不是价格变动的直接原因,相反,价格高低却总是税率的根据。因此,社会主义经济中不存在税负转嫁。

另一种观点认为,税负转嫁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税收归宿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本身并无阶级性,就好像资本主义社会有工资,社会主义社会也有工资一样。在它们作为资本主义税收分配范畴出现时,它们反映了资本主义国家和资本家对劳动人民的再剥削关系。而在它们作为社会主义税收分配范畴出现时,它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利用税收杠杆,调整各方面的物质利益关系,实现特定目标的经济手段。因此,不能用资本主义税负转嫁的阶级性来否认社会主义税负转嫁的客观性。

同时,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大量商品的定价将分散化,使企业具有决定商品价格的自主权,国家对某些商品的征税,客观上肯定会推动这些商品的价格上涨,从而发生“前转”现象。此外,即使是计划价格,国家在确定某种商品的价格时,实际上也同时考虑了其中税收的份额。因此,作为价格组成部分的税收,尽管在表面上是由生产者或经营者缴纳的,但却是通过销售从消费者手中转移过来的,即消费者肯定构成税收归宿之一。并且,承认社会主义经济中有税负转嫁与归宿问题,可以为讨论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税收分配对各方面的影响等提供更方便的条件。随着中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税负转嫁与归宿问题越来越受到理论界的重视,并且逐步形成了较为一致的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有税负转嫁与归宿问题,国家之所以能利用税收调节某种商品的需求或消费,归根到底是因为纳税人可以通过涨价来转嫁税负,使消费者或购买者成为负税人的缘故。

参考文献:

金鑫等主编,1991,《中国税务百科全书》,经济管理出版社。

高培勇,1993,《西方税收理论与政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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