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233页(2335字)
是由L·戴维斯(L.Davis)和D·诺斯(D.North)提出的。
它实际上是把熊比特的“创新”理论与制度主义的“制度”理论二者结合在一起,略加变换而成。它要说明的问题是:一种制度是如何发生变革的?变革的动力是什么?其过程又是怎样的?要理解制度创新,首先要理解“制度”一词。新制度经济学普遍接受的是D·诺斯对制度的定义: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者更规范地说,制度是构建人类相互行为的人为设定的约束。制度包括正式规则,如宪法、规章等,非正式规则,如习惯和道德约束等,以及它们的实施特征。
了解了制度这个概念后,还要理解“组织”一词。组织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而受共同意志约束的个人的集合。
它包括政治团体,如政党、法院和政府等,经济团体,如企业和工会等,社会团体,如学校等。制度是社会的博弈规则,而组织和这些组织的领导人就是最主要的游戏者。
D·诺斯指出:正是制度和组织之间的相互作用塑造了经济的制度演化(张宇燕、何帆,1997)。
当组织经过成本-收益分析,决定投资正式制度的改革时,它们所从事的事业,就可以称之为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相似,只有在预期收益超过预期成本时,制度创新才成为可能。从总体上说,制度是稳定的,制度的稳定性表现在制度均衡。
制度均衡是一种行为均衡,即对立势力中任何一方都不具有改变现状的动机和能力。具体地讲,制度均衡是指这样一种状态,即在制度框架和行为者的谈判力量给定时,没有任何一个行为者发现将资源用于再建立一套制度是有利可图的。但必须意识到,这一状态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对现存的制度表示满意,只是由于变革制度的预期成本和收益比较并不合算才决定保持现状。制度框架的稳定性保证了跨时间和地域的交易能够进行。但是,随着经济中各种资源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社会上不同利益集团的谈判力量也发生了变化,再加上人们的偏好的转变以及技术的重大突破的影响,才又产生制度创新的可能性。制度发展的过程,就是从制度均衡到制度创新,再到制度均衡,又再到制度创新的不断演进的过程。
L·戴维斯和D·诺斯提出了一个关于制度创新的理论框架。其基本思路是:创新的动力来源于创新利润。
创新利润是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之差。当外部条件的改变增加了预期收益,或减少了预期成本时,原先的制度均衡状态就会被打破,受利益驱动的组织就会从事制度创新活动。
从创新利润的出现到创新活动的实施中间存在着时滞,因为组织需要时间认识潜在收益并作出判断,组织还需要时间进行相互接触,酝酿并组成行动集团。一般参与制度创新的组织要分别承担两种角色,即第一行动团体和第二行动团体。
第一行动团体制订行动方案,并说服第二行动团体与之合作。创新利润将在这两类组织之间分配。在自下而上的改革中,第一行动团体是有关的利益集团,第二行动团体是作为立法者和执法者的政府。
在自上而下的改革中,第一行动团体是中央政府,第二行动团体是其他组织,如地方政府、行业公会等,也可能直接就是民众。
总之,在制度创新的过程中,最后都离不开政府的作用。
L·戴维斯和D·诺斯认为:在制度创新的三种可供选择的方式中,由政府实施的制度创新最具有优越性,原因在于:首先,在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只有政府进行制度创新才能获得潜在收益;其次,如果潜在收益受到私人产权的阻碍,只有依靠政府的强制力量才能进行制度创新;再次,如果潜在收益归全社会成员共同享有而不是归个别成员所有时,那么就会出现“搭便车”行为,没人愿意承担创新费用,这种制度创新只可能由政府来实施;还有,涉及到强制性的收入再分配时,只有政府才能实行新的制度;最后,实行制度创新付出的成本个人往往承担不了,合作团体为了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进行协商,这又增加了成本,因此由政府进行制度创新比较合算(胡代光、厉以宁,1983,P.274)。
L·戴维斯和D·诺斯认为:制度创新理论不仅可以用来解释历史上的制度变革的原因和过程,以及发生制度变革的时间性,还可以预测未来的制度变革趋势,估计出现制度变革的时间(胡代光、厉以宁,1983,P.273)。
参考文献:
思拉恩·埃格特森,1990,《新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
诺斯,1994,《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诺斯,1992,《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科斯等,1994,《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科斯,1994,《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汪丁丁,1995,《经济发展与制度创新》,上海人民出版社。
张宇燕,1992,《经济发展与制度选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余永定、张宇燕、郑秉文,1997,《西方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
胡代光、厉以宁编着,1983,《当代资产阶级经济学主要流派》,商务印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