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改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471页(3775字)

简称“三大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建立了新民主主义经济,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合作社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五种经济成分并存。1952年,中国共产党在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时期总路线中提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基本上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基本上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目的是确立社会主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由于这两种私有制的性质不同,在改造中对它们采取的方针、政策以及实现改造的方法和步骤也不同。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大体分三步进行:第一步,在土地改革的基础上,提倡农民“组织起来”,克服分散经营的困难,成立互助组。互助组虽然以农民的生产资料私有为基础,但是实行了劳动互助,所以具有社会主义萌芽的性质。

第二步,在互助组的基础上组织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一般由二三十户组成,社员把自己的土地作为股份,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劳动力由合作社统一调配使用。

分配原则是,在交纳农业税,扣除生产费、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所余部分根据按劳分配原则与生产资料入股的多少分给社员。合作社允许社员耕种小块自留地,经营家庭副业以满足社员和社会多方面的需要。初级社实行统一经营、共同劳动和部分按劳分配原则,提留公共积累,同时又保留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实行生产资料入股分红原则,因此属于半社会主义性质。第三步,由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民的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全体社员集体所有,仅有一些生活资料和零星的树木、家禽、家畜、小农具仍归社员私有。

个人收入全部实行按劳分配,以工分的形式记录社员劳动的多少,取消了土地分红制度。高级社基本上不再存在私有经济的因素,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集体经济组织,因此是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

个体手工业是以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经济。手工业者既是私有者又是劳动者,对他们不能实行剥夺,只能在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下,采取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通过合作社的形式使他们联合起来,由个体所有制过渡到集体所有制。

改造的步骤是从供销入手,由小到大,从低到高,逐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首先是在流通领域建立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生产、联合经营的手工业供销小组或供销合作社,逐步发展到生产领域,建立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实行集体生产、统一经营、自负盈亏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

民族资产阶级在民主革命阶段具有两面性,即革命性和妥协性。新中国成立后,在社会主义革命阶段,民族资产阶级也具有两面性,即既有剥削工人、取得利润的一面,又有拥护宪法、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面。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民族资本主义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作为私有制经济的一种形式,又存在生产的盲目性、投机性以及追求利润、剥削工人等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作用。因此,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完全必要的。另一方面,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已建立了强大的国营经济,这就决定了民族资产阶级有可能接受社会主义改造。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即利用它的积极作用,限制它的消极作用,通过赎买逐步地把它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国营经济。

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把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变为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第二步把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变为社会主义经济。在我国,国家资本主义就是在人民政府管理下,在工人阶级监督下,用各种方式同社会主义国营经济保持联系和合作的资本主义经济。

具体来讲,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53年底以前,主要实行初级国家资本主义。通过对私营工业实行加工定货、统购统销,对私营商业采取经销代销等方式,使私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纳入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轨道。

第二阶段从1954~1955年夏,是实行个别企业公私合营的阶段。所谓公私合营,即国家派遣干部负责企业的领导和管理,企业的生产资料由原来的私人占有变为国家和资本家共同占有,生产经营基本上纳入国家计划。

这样,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同资本主义经济的联系由企业外部进入企业内部,资本家由过去的企业主管者变为在公方领导下参加管理的管理人员。企业的利润按照“四分肥”的原则分配,即按国家所得税(占30%左右)、工人福利费(占5%~15%)、企业公积金(占10%~30%)、资本家红利(占25%左右)四方面分配,限制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

第三阶段从1955~1956年,是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的阶段。1955年下半年,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迅猛发展推动私营工商业的改造加快步伐。全行业公私合营是按行业实行合营。合营后,企业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属于国家,生产经营直接纳入国家计划。

国家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实行企业改革和经济改组。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只表现在按清产核资确定的固定利息率即定息的获取上,同时按照“量才使用,适当照顾”的原则,安排他们作为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工人由雇佣劳动者成为企业的主人。1956年1月10日,北京市首先宣布全部实现公私合营。

1月15日,首都各界20多万人聚集在天安门广场,敲锣打鼓欢呼北京“第一个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到1月底,全国50多个大城市宣布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

到年底,全国私营工业户数的99%、私营商业户数的82.2%实行了公私合营,标志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已基本完成。

公私合营后,按核定的私股股额,不分工商、企业大小、地区、行业,一律按年息5%逐年发给股息。

这就使资本家所得的利润不再随企业盈利多少而增减。

定息支付从1956年1月起到1966年9月止。全行业公私合营后,企业的生产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企业基本上属于社会主义性质。

三大改造的胜利,使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

社会主义公有制不论在城市还是农村都已占绝对优势,成为主体的经济成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已经确立,标志着我国已从新民主主义社会进入到社会主义社会。但是,由于当时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认识不够清楚,在指导思想和做法上也存在不少错误之处。一是误认为社会主义就是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没有认识到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对生产关系的变革必须同生产力的发展状况相适应这一规律认识不够,在当时生产力还很落后的条件下,急于求纯,过早地消灭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建立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对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很不利的影响。

二是急于求成,速度过快。

按照原来的设想,在革命胜利后,还要有一个相当长的新民主主义建设时期,至少要用15年左右,集中力量实现国家工业化,在经济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再一举实行企业的国有化和农业的集体化。但实际上经过3年经济恢复时期之后,仅仅用了3年时间就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由于要求过急,改变过快,工作过粗,形式过于简单划一,出现了不少偏差。例如,在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错误地把农民在生产中的互相帮助看作是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认为合作化的速度越快越好,合作的规模越大越符合农民的要求,不顾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盲目照搬苏联集体农庄的经验,一味追求改变所有制;看不到发展商品经济对改变农村自然经济的作用,禁止农民经营工商业,把农民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当作“资本主义尾巴”来割;在分配上搞平均主义,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未经调查研究,对企业、商业网点匆忙合并,大并大裁,毁掉一些有特色的老字号,名牌产品质量下降;商业网点撤消过多,给人民的日常生活带来许多不便;对一部分原工商业资本家的安排和使用也欠妥当。在改造高潮中,把大量没有雇工剥削或只有轻微剥削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及小业主错定为资本家,混淆了劳动者和剥削者的界限,也挫伤了这部分人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编,1962,《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人民出版社。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编,1963,《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三联书店。

毛泽东,1967,《毛泽东选集》合订本,人民出版社。

薛暮桥等主编,1978,《中国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人民出版社。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人民出版社。

陈国权主编,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简史》,中国物资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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