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市场理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520页(1231字)

灰市场是指现实中存在的一类既不是按照商业流通原则和方式进行的(比如,就短缺消费品而言,不是以排队方式或按定量购买方式),也不是按照竞争市场的原则和方式进行的物品交易关系。

灰市场形成的基本前提是相对于国家固定价格(亦称“牌价”)的市场短缺。由于短缺商品在一定范围内(甚至全部)可以出售给任何消费者,因此就存在着掌握商品销售权的个人得以在销售过程中给予特定的消费者以购物优惠的客观可能性。

在灰市场理论提出之前,经济理论已经较多地研究了国营商业或计划流通理论(包括现代非均衡理论中关于计划市场的理论),竞争市场理论(即一般均衡理论),二元经济理论(即关于计划市场与竞争市场同时存在的经济理论),然而对于灰市场这种既不属于国营商业、又不属于竞争市场、也不是二者并存、但又与二者有一定联系的特殊经济关系却没有一种进行分析的经济理论。

灰市场理论首先研究了在市场分割与短缺集聚条件下的互惠式灰市关系。假定甲、乙都可以通过“关系”搞到市场买不到的紧缺商品,相互为对方提供自己能够搞到的商品,相互之间没有加价,这是一种互惠关系。在互惠的交易情况下,局部均衡与市场分割,由此造成短缺集聚现象及短缺集聚的表现形式。

灰市场的规模与决定因素主要是:(1)短缺程度。一般地说,在买方市场条件下,不存在灰市场交易。严重的短缺会导致灰市规模的扩大,或者说,灰市的规模与短缺的程度成正比。(2)灰市交易行为被当前社会、制度所能接受的程度,它被视为“非法”的标准和作为非法被“查处”的频率及查处的严厉程度。(3)前期灰市规模。在短缺条件下,灰市关系本身具有自我加强、累积扩大的趋势。

其次,灰市场加价条件下的供给刚性和消费者剩余转移的特点是,加价来源于买者为获得一定量的某种商品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与国家牌价之间的差额,或者说是相对于国家牌价的消费者剩余。加价的多少往往取决于特殊的、具体的情况,而没有也难于形成统一价格。灰市场中的加价,无论其数量多或少,都不能构成生产者的收入,虽然这种加价是消费者价格的组成部分。由此造成这样一种结果,即消费者支付了较高的价格,却不能起到引导生产行为的作用,不产生任何扩大生产或改变社会生产结构、改变资源配置的直接效应。

尽管消费者支付的价格高了,但生产者收入不变,生产不会扩大,从而灰市场上的供给仍然是“刚性”的,短缺仍然被维持在原有的水平。这种现象被命名以“消费者剩余转移”。

参考文献:

樊纲,1988, 《灰市场理论》, 《经济研究》第8期。

樊纲,1989, 《关于“灰市场理论”的问题与答复》,《经济研究》第2期。

上一篇:寻租 下一篇: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