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条腿走路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521页(3528字)

50年代后期对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一整套“同时并举”方针的形象概括。

主要内容有:工业和农业同时并举,重工业和轻工业同时并举,中央工业和地方工业同时并举,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同时并举,土法生产和洋法生产同时并举。1958年中共八大二次会议把这一套“同时并举”列入总路线的基本点。

工业和农业同时并举,重工业和轻工业同时并举,就是要正确处理国民经济中农轻重的比例关系。

“一五”后期,农业和轻工业与国民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开始暴露。

1956年4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论十大关系》的报告。报告指出,今后要适当地调整农轻重的比例,更多地发展农业和轻工业,保障人民生活的需要,增加资金积累,促进重工业的发展。

次年2月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又指出,我国是一个大农业国,农村人口占80%以上,发展工业必须和发展农业同时并举。毛泽东把以重工业为中心,同时充分注意发展农业和轻工业概括为“中国工业化的道路”。

鉴于“一五”时期的经验,中央决定把工业和农业同时并举的方针作为编制1958年度国民经济计划的指导原则。但是,由于轻率地发动了“大跃进”运动,片面发展重工业,农业、轻工业大幅度减产。1959年以后,我国经济陷入极度困难时期,全国城乡普遍缺粮,人民基本生活用品得不到保障。1959年庐山会议前期,毛泽东总结“大跃进”的教训时说,我们批评斯大林一条腿走路,可是我们在提出两条腿走路后,反而搞一条腿了。

过去安排是重、轻、农,这个关系要反一下,改为农、轻、重。1962年3月,周恩来在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必须以工业为主导,以农业为基础。

此后,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按照农、轻、重的次序安排国民经济便成为指导我国经济建设的一条重要方针。

中央工业和地方工业同时并举。

由中央举办和管理的工业称中央工业,一般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全局的、大型的、现代化的工业骨干企业;由各级地方政府举办或管理的工业企业称地方工业,包括几乎全部的轻工业、纺织工业以及绝大部分重工业企业,多数为中小型企业。建国初期,随着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完成,逐步建立起“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条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主要工业企业由中央各部直接管理。

由于中央管得过多,统得过死,束缚了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1956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

中央要发展工业,地方也要发展工业。根据这个精神,1958年3月的成都会议通过了《关于发展地方工业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中央工业与地方工业同时并举的方针,号召打破对工业化的神秘观点,全党办工业,各级办工业。

要用5年到7年的时间使地方工业产值赶上和超过农业产值。

为了尽快发展地方工业,中央采取了以下措施:(1)把手工业合作社转为县级手工业联合社经营的合作工厂,或直接转为国营工厂,取消分红制,改行工资制。

手工业合作社转为地方国营或集体工厂,虽然促进了地方工业产值的增长,还为后来的“五小工业”(小钢铁厂、小化肥厂、小机械厂、小煤窑、小水泥厂)和乡镇企业打下了基础,但总体上来说,这个过渡是不成功的。它超越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盲目追求变革生产关系,把本来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手工业者或手工业合作组织中的绝大部分人纳入吃“大锅饭”的体系,加重了国家的负担。(2)大量下放中央直属企业。

1958年4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工业企业下放的几项规定》,提出企业下放的总原则。

6月2日,又具体规定了各工业部门下放的企业数目,要求各部门必须于6月15日前完成下放企业的交接手续。与此同时,还下放基本建设审批权、劳动用工权等管理权限,为各地大办工业创造条件,造成严重不合理的低水平重复建设。

60年代初开始经济调整后,又把下放的大部分企业陆续收归国务院有关部管理。1958年以后企业的下放与上收说明,只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模式内围绕“放权”与“收权”兜圈子进行改革是行不通的,其症结在于忽视、否定了市场机制的作用。

“放权”也是放给地方政府,并未放给企业。无论是中央工业还是地方工业,都是以行政管理手段为主,政企职责不分,企业不过是各级政府的附属物。企业改革的根本出路是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同时并举。

大中小企业是就其规模相对而言。我国50年代后期,以工业产品产量表示的企业综合生产能力作为衡量企业规模的主要标志。大型企业生产规模大,劳动力、生产资料在企业中的集中程度高,技术先进,劳动生产率高,是国民经济的骨干力量。

中小型企业规模较小,技术设备不如大型企业先进,但是对它们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却不能低估,其特点一是投资少,便于吸收分散的资金,建设周期短,投资见效快;二是市场适应性强,易于改变产品方向,产品品种多,能满足人民群众多种多样的日常生活需要;三是中小企业多属劳动密集型,可以容纳大量的就业人员,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

我国的工业基础是在“一五”期间开始建立的。“一五”期间全国工矿建设的施工项目达1万个以上,其中限额以上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有921个,占全部建设项目投资的51.5%。由于摊子铺得过大,尤其是大型项目上得过多、过猛,国民经济各部门表现出不够协调的苗头。1958年5月,中共八大二次会议把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同时并举作为总路线的基本点大力提倡,造成基本建设规模急剧膨胀。

1961年调整开始后,虽然果断地停建、缓建了一大批项目,并对物资消耗大、生产成本高、产品质量差、经过整顿仍然亏损的中小企业采取关、停、并、转的措施,但由于整个经济管理体制没有改变,企业的效益仍然比较低。

我国工业企业发展的历史说明:第一,必须转变单纯依靠外延扩张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立足于现有企业的改组与改造,走集约经营的路子。

第二,要按照“抓大放小”的原则,集中力量抓好对整个国民经济举足轻重的国有大型企业,放开搞活一般中小型企业。第三,必须打破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条块分割”造成的企业彼此隔绝封闭的状况,克服“大而全、小而全”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在市场竞争中建立企业专业优势,发展横向联合,密切协作,提高社会化生产的程度。

土洋并举是指在生产技术方面既采用洋法生产,又保留土法生产。洋法生产技术和设备比较先进,劳动生产率高,产量大、产品质量好,但需要的投资也多,建设周期长,技术设备比较复杂。

土法生产所采用的技术落后,设备简陋,许多环节离不开手工劳动,因此劳动生产率低,消耗大,产品质量差,但所需投资少,建设周期短,技术也容易掌握。所谓“土”和“洋”是相对而言,可随时间和空间的转移而发生变化。

50年代,我国工业落后,现代化程度比较低,提倡土洋并举可以使不同层次的生产技术并存,适合中国劳动力多、技术水平低、底子薄的特点。但是“大跃进”时期的全民大炼钢铁运动中,土洋并举被抬高到不恰当的地位,大搞土高炉、土焦炉、土法采煤采矿。

各地不考虑生产条件,盲目开采矿产、砍伐树木,破坏了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经验证明,我国经济的发展不能停留在低生产技术水平。

必须在立足于自主创新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快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科技含量,发展高科技产业,从根本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参考文献:

赵德馨主编,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河南人民出版社。

薄一波,1993,《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房维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大事记(1949-1980)》,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齐林等主编,1989,《中国共产党执政四十年(1949-1989)》,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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