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改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587页(2435字)
也叫以税代利,就是把国有企业原来上交利润,改为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种、税率,向国家交纳税金,税后利润全部归企业支配,逐步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通过税收形式固定下来。
改革以后,国家参与企业纯收入的分配,便由原来采用征税和企业上交利润两种形式,改变为只征税一种形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适当扩大了企业财权,相继试行了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等办法,比原来的利润分配制度有明显的改进。但是,企业生产经营受主观和客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盈利水平高低悬殊,企业的利润基数和分配比例不好确定,吵基数,争比例,使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难以相对稳定,既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又不利于企业挖掘潜力、增产增收,依然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吃“大锅饭”的状况。
1983年,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利改税的第一步,即税利并存的办法。
主要是对大中型企业所实现的利润,一律按5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部分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利润递增包干上交、固定比例上交或调节税等办法上交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对有盈利的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征税以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
但对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国家可以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按固定数额上交一部分利润等等。从执行的情况看,既贯彻了在企业增长利润中国家得大头的原则,又使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发展上有相当的财力保证,因而调动了国家和企业的积极性。但是,利改税第一步主要是对国有企业征收了所得税,对经济调节的作用是有限的,只能起到事后调节的作用。第一步利改税,税种比较单一,没有把国家征税同企业自负盈亏联系起来,企业的动力、压力和活力没有有机结合。
税后利润的分配办法比较纷繁,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还没有定型,企业之间的留利过于悬殊的问题没有很好解决。
1984年实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目的是为适应城市经济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确立国家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企业和职工之间的正确关系。
利改税将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改为征收所得税,首次把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看待,这是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重大突破。
利改税是国家同企业分配关系的一项大的变革,为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条件;同时,它又是我国税制的调整和完善,而且能使税收配合价格等经济杠杆更好地发挥调节作用。
第二步利改税的基本内容就是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税后利润归企业自己安排。这一改革的主要措施是,把原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等四种;对某些采掘企业开征资源税;恢复和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四种地方税,以及新开征国有企业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等。
国有大中型企业按55%比例税率交纳所得税,还要征收调节税;国有小型企业主要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较多的,再交纳一定数额的承包费、租赁费。
由于利改税是作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而其他改革的配套没有跟上,孤军深入,加之利改税税制的一些缺陷与不足,利改税的预期目的没有得到完全实现。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过多地强调税收杠杆作用,把全部上缴利润统统变成税,忽略了社会主义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双重身份。税利不分,不符合国家是全民资产所有者应当参与税后利润分配的原则。(2)调节税似税非税,大中型企业一户一率征收调节税,企业税负不平。(3)税前还贷并提取“两金”的办法,实质上形成投资的“大锅饭”,不利于约束企业投资行为和控制基建规模,加重了国家财政负担。
(4)所得税税率偏高,再加调节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活力。
但是,利改税是在总结了我国30年来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在总结1979年以后对国有企业纯收入分配办法进行调整和改革的经验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它是我国财政税收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调整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具有重大意义。
利改税的积极作用表现在:
(1)改变了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方式。两步利改税突破了国有企业只能上缴利润,而不能征收所得税的框框,首次将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纳入了所得税纳税人的行列。
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有企业是在国家领导下的社会经济组织,同其他所有制的经济组织一样,对维护国家政治权力负有同样的义务。因而它有义务、有责任以税收方式向国家缴纳一部分纯收入,以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
(2)改变了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对国有企业实行利改税,用上缴税金的办法取代以前上缴利润的办法,这不仅是国家与企业在纯收入分配形式上的重大改革,而且也是对社会主义分配关系的重大调整,彻底改革了传统的统收统支、吃“大锅饭”的分配制度,促进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
参考文献:
康振农,1983,《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是国家与企业之间分配关系的重大改革》,《财政研究》第6期。
邓子基,1989,《财政学原理》,经济科学出版社。
许廷星主编,1991,《社会主义财政学》,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
袁宝华等主编,1997,《中国改革大辞典》,海南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