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税分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588页(1817字)
国家按照不同的依据对国有企业的利润分别征取所得税和利润上交收入,并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管理。
它是为配合国有企业实行承包制而提出在企业利润分配上进行变革的一种新设想和新实践。在这之前,国家在调整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上,先后采取了多种形式,这在当时都曾起过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利改税以税的形式混淆了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双重关系和税利的界限,而承包制又以利的形式同样混淆了税利的界限。1989年1月,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批准重庆市首先对其市属大多数国有企业进行“税利分流、税后承包、税后还贷”(即“税利分流”)的改革试点。1989年4月4日,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关于1988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9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扩大了税利分流的试点范围。
实行税利分流,就是把国家和国营企业利润的分配关系分解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国有企业实现利润的一部分以所得税形式上交国家;第二个层次,实现利润的另一部分要以利润的形式上交国家,然后把剩余部分留给企业,让企业自主运用。税利分流的核心是:企业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对所得税不能搞承包;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借款要用企业缴纳所得税以后可以自主运用的资金偿还。
由此可见,上交利润实际上成了全民资产的利息形式,资金市场和债券市场的状况是决定利息额的重要因素。进行税利分流试点工作地区的具体做法是:(1)降低所得税率,硬化所得税征管手段。
试点地区主要采用35%的比例税率或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2)实行税后还贷,取消“税前还贷的办法,对企业的老贷款采用过渡办法”,税前税后各50%或税前60%税后40%。新贷款全部改税后还贷,并取消还贷提取“两金”的规定。(3)取消调节税。
(4)实行税后承包。根据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和还贷情况,核定企业的合理留利,对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税后承包责任。
可以看出,税利分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完善企业承包责任制,全面推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改革,积累了经验,打下了基础。
税利分流的实行是深化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向,有利于提高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税利分流的实质是在正确区分国家职能和所有者职能的基础上,把国有企业的所得税和税后利润分开,按照国家征税,税后利润归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原则处理国家和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使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在平等纳税的基础上进行自主经营和平等竞争。
税利分流的理论依据在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方面,商品经济要求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脱离政府机关的束缚,按照市场需求进行经营,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独立执行自己的经济职能;另一方面,社会的共同需要要求政府利用经济手段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协调商品经济的运行过程,税利分流就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这种需要提出来的。具体地讲,税利分流是两种职能,即政府职能和所有者职能相分离的客观要求,以及两种权力即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客观要求。
税利分流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促进企业的发展有积极的意义:(1)符合我国企业改革的方向。
首先,税利分流制度有利于国家作为社会行政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两种职能的充分体现;其次,实行税利分流,有利于实现企业改革的目标,即要使企业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最后,税利分流可以促进不同性质的企业平等竞争。(2)能够兼顾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税利分流办法,使企业缴纳所得税可以水涨船高,水落船低,比较适合企业的经营情况。
(3)实行税利分流有利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改善外部条件,促进企业发展。
参考文献:
崔生金等主编:1994,《财经辞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袁宝华等主编:1992,《中国改革大辞典》,海南出版社。
王雍君等,1990,《论利税分流与税制改革》,《财政研究》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