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601页(1584字)

是我国非私人企业中实行的一种民主管理制度。

我国实行这种制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解放以前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当时革命根据地的公营企业就创立了多种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解放战争时期,在公营企业中普遍采用了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形式。解放初期,华北、陕甘宁、东北等地实行了职工代表大会制,1956年9月党的八大开始正式将职工代表大会制作为企业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但在不同的经济管理体制和不同的企业内部领导体制下,职工代表大会制的形式、性质与作用是有所不同的。

在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条件下,企业的民主管理制度的基本形式是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或职工大会制。这种制度是一种在企业党委领导下,职工群众管理企业、监督各级干部的权力机构,其职权主要有:(1)听取和审议厂长的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2)讨论、审议企业的长远规划、生产经营计划、更新改造方案等重大问题;(3)讨论决定企业利润留成中各项基金的分配使用方案,以及涉及职工权力和利益的其他重大问题;(4)监督企业各级干部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与法令。

对工作成绩显着的干部予以表扬、奖励或建议晋级,对违法乱纪、严重渎职的干部提出处分或罢免建议。

体制改革以来,尤其是1984年企业全面推行厂长负责制以后,企业的民主管理制度的基本形式由以前的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改为职工代表大会制。这种制度是企业职工参加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一种基本制度。

根据1988年4月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职工代表大会拥有五项职权:(1)审议权。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与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议通过权。

审查同意或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3)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权。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5)选举权。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随着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必由之路。在国有企业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资产多元化的公司后,企业的领导制度就由厂长负责制转变为法人治理结构。根据我国现有公司法,原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所拥有的五项职权已基本上被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分享,原有内容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已无存在的必要。因此,可以设想,职工代表大会保留,但内容要变化,不再作为企业的常设机构,闭会期间也没有代行其职权的专门机构,而只是作为一年一度的职工代表会议,会议的内容主要是对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提出合理化建议,对职工自己的工资、福利、劳保待遇提出建议,对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评议,等等。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会议期间的主持可由监事会负责。

参考文献:

林凌,1994,《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难点与对策》,《经济体制改革》第2期。

姜作培,1995,《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处理好七大关系》,《财经科学》第1期。

李永禄,1994,《现代企业制度概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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