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职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610页(2653字)

就业者在一个工作岗位工作,获取劳动报酬之后,又寻求到另一个岗位工作,再获取劳动报酬,通常将第一个工作岗位称为第一职业,第二个工作岗位称为第二职业。

第一职业基本是原来国家分配的职业,就业者从第一职业获取劳动报酬并享受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待遇。第二职业是就业者从市场上寻找到的,第二职业收入由市场价格决定。目前,进入第二职业领域的人员主要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下岗工人,因停产、待产而“放假”的企业职工,虽没正式下岗、正式“放假”但本职工作很闲暇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等。

第二职业在中国是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现象,它的最初源流是“人才流动”,政策上的正式许可始于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

针对当时中国“科技队伍的分布和结构很不合理,一些部门和单位科技人员严重不足,而另一些部门和单位却有科技人员积压或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现象”,该规定在传统的人员调配体制中引入了一些市场化的因素,以促进人才流动。1985年3月13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正式把科技人员的个人兼职列为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开拓技术市场、改变积压浪费人才状况和促使科学技术人员合理流动的重要方式之一。

“科学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业余从事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收入归己……科学技术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兼职,以促进知识交流和充分发挥潜力”。在科技人员兼职名正言顺以后,非科技人员也进入兼职行列,兼职发展为第二职业。

对于就业者的第二职业行为,目前政府劳动主管部门,总体上是肯定和明确允许的。

第二职业能够兴起并持续存在的原因,主要在于市场供求双方势力旺盛。

科研人员、管理人员、拥有一技之长的技术工人需要从市场方面获得更有挑战性的工作和增加收入,但不愿放弃原有的工作;越来越多的下岗职工需要寻找工作岗位,但仍享受原单位的生活补贴。这些人员都构成第二职业市场上的强大的供给方。

非国有企业的发展,在传统的城市非正式部门和国有国营的正式部门之间,形成了一个有一定实力和层次的市场部门。这些市场部门成为第二职业市场上的需求方,他们已经能够提供富有挑战性的工作机会。

他们需要吸引优秀人才和高层次的劳动力加入,以求进一步提高与发展。传统体制几乎将全部受过高等教育和较高层次的劳动力都配置在了国有部门。

受传统契约的限制,这些人也难于彻底地到市场部门来重新就业。不要“关系”,只要人来工作就行的第二职业就业方式,便相应地被市场部门创造出来。

这种就业方式为国有企业的在职失业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处于实际上的“在职失业”状态的人员,提供了一种较为安全的重新择业机会。通过第二职业方式,市场部门可以节省很多住房补贴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劳动力成本。

相对较高的货币工资就可成为有效的激励手段。由于中国的资源和信息都被传统的行政与国有部门垄断,通过第二职业人员在原系统内职位的方便条件,可以以较低成本获得这些稀缺资源与信息。有时,对于市场部门还不太知名的公司企业来讲,通过第二职业招聘来的人员,使其与正式部门里那些着名单位联系起来,本身就有一种声望价值。这些明里暗里的种种好处促成市场部门对国有单位职工的强烈的第二职业雇佣需求。

在第二职业市场上,有一技之长和一定职权的人员进入较早(80年代中期开始),但参与率并不很高:普通工人进入第二职业的时间较晚(1992年开始),但参与程度已经比较高。这种分布情况表明第二职业的性质已经完全不同于技术型和发挥潜力性的“兼职”,兼职还只是本职工作的补充,第二职业则如其名称所示成为“职业活动”,是与第一职业并列的谋生手段。不能保证职工体面生活的“第一职业”的继续存在,本身需要第二职业的并列存在。

第二职业的职工总体参与率已经接近于在职失业率的一半,失业人员中更有高达三分之一的人在从事第二职业。作为向市场部门转轨的一种过渡性的职业形式,第二职业已经实际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果没有第二职业作为缓冲机制,无法想象在目前这样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就业状态(工资水平)下,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还能保持稳定的状态。

因此,允许第二职业行为的存在,有利于减小国有企业改革所带来的震动。

在第二职业活动中,的确存在着利用第一职业之便,损害第一职业单位的利益,从事第二职业的寻租现象,如科技人员将属于原单位、并且原单位在实际应用的专利技术,带到“第二职业”上去为自己创造效益,应当受到有关法律的制裁。

工人利用原单位设备,甚至在上班时间干“第二职业”的工作,应该说是明显违规,应当受到处罚。经营管理人员将原单位的客户拉到“第二职业”上去,政府部门利用职权谋求“第二职业”收益等等,更是直接损害原单位、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理应受到监督和制裁。

但是,这里的问题是,国有企业中知识产权、商业机密等方面的法规和习惯做法并不健全,简单地否定第二职业都会带来严重的资源浪费和效率损失。明智的政策是根据交易先于产权和出价高者得等市场经济规则来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在在职失业和第二职业可以并存的过渡经济体制下,在传统体制里保持“在职”,在市场部门里保持“就业”,对职工来讲是一种分散风险追求社会平均收入的理性行为。认为保持在职失业并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得到了两种体制的好处,而忽视其对两种体制下的雇主均做出了贡献及其两种体制下均已失去的高风险高收益的发展机会是有欠公允的。

一种职业的收入已经充分满足职工收入要求之后,职工会追求真正的闲暇,形成向后弯曲的劳动供给曲线。

为提高收入而从事第二职业的在职失业职工,是在进行一种制度创新。

通过与两种体制和两个雇主之间签订出可兼容的雇用合约,来使自己闲置的劳动资源能被利用起来。由于制度约束产生的劳动供给曲线上行边界被向外扩展。

随着改革的深入进行,当选择一种职业的收益成本大于同时从事两个职业时,第二职业现象将会呈现另一种常态景观。

参考文献:

国家人事部流动调配司编,1993,《中国人才流动政策法规大全》,经济管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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