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63页(380字)

规定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对方。

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起源于欧洲,因此又被称为“欧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在l778年美国采用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以前,最惠国待遇都是无条件的。19世纪后期,欧洲国家在其之间所签订的贸易条约中,都放弃了曾经采用的有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转而遵循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也开始采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而《1922年关税法案》则授权美国在其所签订的贸易条约中提供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签订的双边及多边贸易条约和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几乎完全是无条件的。

在二次大战后以关贸总协定,后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法律框架的国际贸易体系下,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已成为这一体系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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