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63页(475字)

如果缔约国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是有条件的,那么缔约国对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这些优惠和豁免。

1778年,美国在其独立后所签订的第一个贸易条约,即美国与法国的贸易条约中首次采用了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当时,美国刚刚独立,英、法、西班牙等国竭力阻止美国进入其海外市场,同时,这些国家也努力向美国市场渗透。

为了在打开本国市场时能够得到这些国家的优惠,美国采取了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这与其当时的经济和贸易地位是相适应的。1810年,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首次出现在欧洲国家之间(英国和葡萄牙)的贸易条约中。

以后又为南美国家所采用。19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这一条款的使用达到了高峰。

19世纪60年代以后,欧洲国家逐渐放弃了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由于经济实力增强,也开始放弃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1923年在其以换文的形式同巴西签订的条约中,第一次采用了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也被称为“美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这种条款现在已极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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