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价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91页(518字)

外贸部门向生产单位或供货部门收购商品时所依据的国家各级物价管理部门审定的价格,属于国家定价的范围。

收购价格贯彻以内销价格为基础,国质同价,按质论价的原则。具体要求是:凡商品规格、质量、包装等项要求高于内销标准的,在内销价格的基础上另行加价;反之,应相应减价。

外贸部门直接向生产单位收购的农副产品,一律按国家或地方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收购;外贸部门向供货部门收购的农副产品,按国家或地方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加上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收购;外贸部门委托代购的农副产品,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付给代购单位一定的手续费;外贸部门收购有奖售规定的产品,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外贸部门收购工矿产品的价格,分别下列情况掌握:(1)按国家规定的调拨价格或出厂价格收购;(2)没有调拨价格或出厂价格的产品,按产品主管部门或地方规定的调拨价格或出厂价格收购;(3)专供出口的产品,在国家原订价格的基础上,实行合理的加价或减价;(4)新产品,由工贸双方协商定价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从1980年起国家已允许出口商品收购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到1992年,出口商品收购总额中已有90%按市场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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