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交价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92页(419字)

中国对外贸易部门将进口商品拨交给订货部门的价格。

在1975年以前,按国务院1963年颁发的《关于进口商品实行统一作价办法的暂行规定》作价。1975年以后根据修改的作价办法作价。1980年,国家提出的进口商品国内作价办法是:(1)国内有同类产品的调拨价格和已经确定的进口拨交价格作价,同质同价,按质论价。

(2)国内没有同类产品和没有商定供应价格的,按进口到岸价格折成人民币,然后再加成的办法作价。(3)外贸部门代理进口的商品按到岸价格以贸易汇价折成人民币加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和国内有关费用以及外贸部门的手续费作价。(4)进口成套设备和国内无进口拨交价格的机电商品,按到岸价格加成(或不加成),并加手续费、关税、工商统一税和国内有关费用作价。(5)以进养出商品,按进口成本加手续费作价。从1985年起,外贸进口实行代理制的绝大部分商品,按代理价格作价,即与国际市场价格挂钩,盈亏由用户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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