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197页(450字)

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交易而收取的报酬。

在货物买卖中,委托人既可以是出口商,也可以是进口商。在价格条款中,对佣金可以有不同的规定方法。

通常是在规定具体价格时,用文字明示佣金率,如每公吨中1000美元CIF香港,佣金3%。

或用绝对数来表示价格中的佣金,如每公吨付佣金30美元。

这两种明示佣金的方法俗称为“明佣”。有时,买卖双方在洽谈交易时,对佣金的给予虽已达成协议,却约定不在合同中表示出来。

这种情况下的价格条款中,只订明单价,佣金由一方当事人按约定另付。这种不明示的佣金俗称“暗佣”。

佣金计算方法不一,有的按成交金额约定的佣金率计算,有的按成交商品的数量来计算,即按每一单位数量收取若干佣金计算。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这两种方法都可采用。在按成交金额计算时,有的以发票总金额作为计算佣金的基数,有的则以FOB总值为基数计算佣金。正确和灵活运用佣金可以调动代理人或经纪人的推销和经营我方货物的积极性,增强有关货物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从而可以扩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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