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199页(484字)

亦称可保利益或保险权益。

指被保人对保险标的物拥有合法的经济利益。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拥有了保险利益,才能同保险人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才能在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从保险人那里取得损失赔偿。

如果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他同保险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从而就没有资格凭保险单据向保险人索取经济补偿。

以海运货物保险来说,货物的所有人、承运人以及其他与货物相关、并具有实际利害关系的人,都是拥有保险利益的人。

因此,商品的价值、预期利润、船舶及运费等均可作为保险利益向保险人投保。应该指出,针对国际贸易业务的特点,根据伦敦保险协会现行“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ICC)中关于“可保权益”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可以没有可保权益,但在发生损失时则必须具有可保权益,才能获得损害赔偿。

同时,还规定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如保险标的已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但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此并不知情者,仍可获得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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