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兑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18页(323字)

开证行开出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

信用证经加保后,保兑行便承担首先付款的责任,并不得自行修改或撤销。由于保兑信用证具有双重的付款保证,有利于出口商安全收汇。

因此,如信用证所涉及的金额较大,或受益人对原开证行的资信不够了解或不足以信任,或对进口国家政治上有顾虑等,均可采用保兑信用证。

此外,也有开证行本身唯恐其信用证不能被受益人接受或在出口地不易被其它银行议付而要求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在通常情况下,开证行要求通知行进行保兑,通知行承担保兑责任后,必须在通知书或信用证上加列“我行对本证加以保兑”之类的字样。保兑行进行保兑时,一般都要酌情收取适当的保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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