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18页(454字)

信用证金额被出口商全部或部分使用后,仍可恢复原金额,再行使用的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的特点是可多次循环使用,直到规定的循环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到达时为止。循环信用证有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之分。

前者,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如每个月)可支取信用证所规定的金额,支取后,经过一定时间仍可支取;后者,是指受益人在按规定金额交单议付后,仍可恢复至原金额,再继续使用,直至用足所规定循环次数或所规定总金额为止。循环信用证通常有下列三种循环方法:(1)自动式循环。

信用证金额在每次用完后,不必等待开证行通知,即自动恢复到原金额。(2)半自动循环。

信用证金额每次使用后须等待若干天,如在此期间,开证行未提出不能恢复原金额的通知,即自动恢复原金额。(3)非自动循环。

信用证金额用完后,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方能恢复原金额。在成交金额较大、交货期限较长而又必须采取分批装运的情况下,进口商为了节省开证押金和逐笔开证的手续,出口商也为了避免等证和催证的麻烦,因而需要开立这种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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