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森林防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83页(234字)

1990年,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规定,省、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所辖林业用地面积在1万公顷以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公安、计划、财政、交通、物资、商业、供销、邮电、气象、卫生、民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乡(镇)政府可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县与县、乡与乡、村与村交界的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与乡、村交界的地方,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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