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25页(511字)

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工作程序。

该项程序主要有四个环节:(1)接受报验。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时,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写明申请检验、鉴定的项目和要求,并提供对外签订的买卖合同、成交小样及其它必要的资料。进口商品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商检机构不予受理检验:①已超过合同规定的索赔期或质量保证期而失去索赔权的;②按规定在免赔范围以内的少量损失;③缺少必要的单据及有关资料,无检验依据的;④按进口货物检验分工,不属于商检机构检验范围之内的。(2)抽样。

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抽样时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货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标本)供检验之用。

(3)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根据申报检验的项目,确定检验内容,审核交易双方对品质、规格、包装等的约定,确定检验的标准和方法,然后抽样检验。(4)签发证书。

在出口方面,凡交易双方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货物经检验合格后由商检机构签发所需证书;在进口方面,进口商品经检验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供对外结算或索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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