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免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26页(612字)

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收货人、发货人申请,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申请免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在国际上获质量奖未超过3年时间的商品;(2)经国家商检部门认可国际有关组织实施质量认证并经商检机构检验质量长期稳定的商品;(3)连续3年出厂合格率及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100%,并且没有质量异议的出口商品;(4)连续3年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及用户验收合格率100%,并获得用户和消费者良好评价的进口商品。要求免验进出口商品的申请人须向国家商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免验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件:如获奖证书、认证证书、合格率证明、用户反映、生产工艺、内控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对产品最终质量有影响的有关文件资料、申请人所在地及产地商检机构的初审意见等,经国家商检部门批准,发给免验证书并予以公布。免验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两年。获准免验进出口商品的申请人及免验商品,须接受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的监督管理,免验期内申请人不得改变免验商品的性能结构及制造工艺等。

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欺骗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致使免验商品不符合免验条件的,或伪造、买卖、冒用免验证书的,按我国商检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安全、卫生及有特殊要求的商品不能申请免验。申请免验应按规定交纳免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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