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监督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30页(486字)

商检机构根据进口商品的品种、数量、技术要求,以及收、用货单位验收条件不同等情况,对进口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下列几项:(1)督促验收进口货物。

凡《种类表》以外的进口商品,督促收、用货单位根据外贸合同规定,对到货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外观、包装以及安全卫生等进行全面验收,并及时将验收结果报送商检机构。(2)对进口机动车辆实施登检制度。进口的机动车辆(包括小汽车、面包车、起重吊车、救护车等)到货后,收、用货单位应及时向商检机构办理登记检验,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登记通知单》向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申领行车牌照,并应在质量保证期满前一定期限内进行全面检验,向商检机构提出检验报告,需要对外索赔的,应及时申请商检机构复验出证。(3)实行派员驻厂检查制。进口成套设备的单位应做好对到货的验收,商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重点的成套设备,商检机构派员驻厂监督检查,督促其按照合同、标准、技术资料等检验和验收。对经检验不合格的设备、材料,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

只有在该项通知书被撤销后方准安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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