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量索赔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35页(755字)

买方因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不符合同规定,或(对某些散装货物)不符合惯例允许的溢短装数量而提出的赔偿要求。

卖方交货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况主要有:(1)数量短缺。包括漏耗、蒸发、短缩、霉烂、腐蚀、整件短失、含水量过多、含泥土灰沙量大等。(2)损毁。包括破损、毁损、沾污、水渍以及与其它物体接触等。买方对到货的上述情况应进行分析研究,查清原因,明确责任归属,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向有关方面提赔。卖方仅承担到风险转移时为止的数量责任,风险转移后的数量责任,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属于卖方时,他才负责,否则应向其他关系人(如承运人或保险人)索赔。(3)交货数量违约。包括:①超交。

卖方交货数量大于合同规定数量,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52条规定,“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还可以“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一部分”。

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如卖方交付买方货物的数量多于约定数量时,买方可以只接受约定部分而拒收超过部分,他也可以全部拒收。”数量是属于合同要件,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索赔。②短交。

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少于合同规定,依照英国的法律规定,“买方可以拒绝收货”。而《公约》则规定,卖方可在一定条件下,“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的货物”。但是,行使这一权利时,“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

尽管如此,买方仍保留有“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③与合同规定的溢短装条款不符,或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39条规定不符,该项条款规定:“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以包装单位个数计数的数量,不适用此项增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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