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售合同货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38页(545字)

卖方因买方违约而解除合同时的一种补救措施。

买方一旦根本违约,按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706条的规定:“卖方用商业上之合理方式善意转售后,可以就转售价金与合同价金之差取得救济,救济还应包括第2710条规定的附带损失。”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5条规定的损害赔偿救济公式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在上述2710条中尚规定有卖方应从所得损害赔偿救济额中“减去卖方因买方违约而节省的费用”。此项费用通常包括运费和保险费等。

买方违约后,卖方可在货物所在地转售,从而无需支付原定将货物交至双方约定地点的上述有关费用,因此,须从转售价与合同价之差中扣除。若转售价高于合同价格,高出部分无需交付买方。

如果买卖合同是一次交货、分期付款合同,当买方毁约、卖方转售货物时,其售价即使略低于合同价,卖方亦不宜按价差赔偿办法收取赔偿金,因为在分期付款条件下卖方因赊销而需支付信贷利息,此项开支不应转嫁给买方,而应从价差中扣除,以体现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例如:分期付款合同金额为12000元,买方分12个月付清,转售价为10000元,一次付清,卖方可从中获得2000元价差的损失,然而卖方由于要求承担一定数额的银行借贷利息,故其实际损失要低于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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